索 引 号: 113309025862954312/2022-61483
文  号: 定政发〔2022〕5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文件登记号: LDHD00-2022-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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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海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定海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海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科学控制新增削坡建房,避免和减少削坡或临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从源头上遏制削坡或临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的通知》及《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定海全区范围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镇(街道)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许可、用地审核工作,协助申请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由专业评估单位提出相应治理方案和意见。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二)加强规划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将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村庄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应当明确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防治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进行勘查核实,结合1:2000地质灾害风险区划调查评价成果和《定海区山地丘陵区农村切坡建房排查成果》,形成地质灾害易发区私人建房精细化审批管理“一张图”。各镇(街道)会同专业机构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房审核,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应配套地质灾害治理措施,根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所在镇(街道)要严格监督建房户做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原则上要求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因农村私人建房的空间受限等客观因素,应先治理后建房,以避免无治理施工作业空间。

二、规范审批流程

加强私人建房审批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协同配合,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涉及私人建房选址及审批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批前联合踏勘。建房申请人向所在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由村(社区)指定专人对选址及申报条件进行现场初步核查后报镇(街道)。经所在镇(街道)对照《地质灾害易发区私人建房精细化审批管理“一张图”》后,若拟建房选址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隐患,应当会同专业机构现场踏勘,经评估认定选址区域存在地质灾害危险的,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与评价备案表》和《农村私人建房危险性调查表》,分别报属地自然资源所和所在镇(街道)。

(二)治理方案确认。对存在地质灾害危险的建房选址区域,镇(街道)应当根据《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与评价备案表》和《农村私人建房危险性调查表》的相关建议对选址做相应处理,划定建房选址红线时,应尽量保证与坡面的安全距离,在满足建房间距的前提下,允许选址适当进行调整,参照《舟山市区农村私人建房规划审批技术规范(试行)》执行,但调整的范围原则上需为建设用地。对于无法调整选址范围的,应当由专业机构结合实地情况制定合理的边坡治理方案。镇(街道)应当将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明确告知建房户,并要求建房户在《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与评价备案表》上签字确认落实治理责任。

(三)审核下发批文。建房户签字同意后,镇(街道)方可启动审批流程。审批时, 《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与评价备案表》、 《农村私人建房危险性调查表》及相应的边坡治理方案作为镇(街道)审核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的要件。审核通过时,应在《私人建房批准书》上批注“须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等相关意见。对属于建房户治理责任的,待建房户自行治理完成后,由镇(街道)组织专业机构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综合执法等涉及的相关部门现场验收确认。

(四)过程监管建档。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提供相应简单有效的实施方案便于建房户实施治理工程,并且在建房户施工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镇(街道)及当地村委会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建房户严格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施工,并应当对重要施工环节进行拍照留档,一并存入建房户私人建房档案。

三、严格落实监管

(一)强化部门联动。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风险易发区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要将地质灾害易发区风险防范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四个平台”,明确网格内地质灾害防范的责任人和具体事务,加强对责任人的业务知识培训,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巡查工作。要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标识与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要减轻广大群众负担,除治理主体施工费用外的相关专业评估、指导、验收费用由各镇(街道)纳入预算,予以补助。

(二)加强巡查监管。各镇(街道)应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户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易发区内的建房户进行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三)严肃追责问责。各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村民削坡建房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削坡建房的或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内建房的,由具有相应处罚权的单位依法查处。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临城街道、千岛街道除外,金塘镇可参照执行。

附件: 1.《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与评价备案表》

2.《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表》

附件1

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与评价备案表

建房户名


用地面积(㎡)


联系电话


拟建房地址

镇(街道)


行政村


门牌号


调查与评价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调查与评价单位对建房选址合理性的结论与建议

建议对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现场由第三方同时出具现场照片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意见


建房户意见确认

分类选填:

1. □我户已知晓建房点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关情况,承诺按相关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治理工程通过验收。(要求建房户治理类)

2. □我户已收到调查与评价单位及镇(街道)对建房点坡面危险性的相关建议,我户已充分知晓。我户会及时做好防护措施。(建议建房户防护类)

建房户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表

建房户名


坐标

东经:

北纬:

用地面积(㎡)


属地镇(街道)


建房地址


地灾易发区


地质环境条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防治措施


建设用地选址适应性评价


备注


调查人员:           审核人:          调查日期:             (调查单位盖章)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海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05051526415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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