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07368610228/2022-61484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27 |
政策原文: | 查看政策原文 |
关于《定海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一、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 2021年3月,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浙江要进一步深化风险管控试点,扩大试点区域。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的工作要求,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7月9日发布《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双控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504号),明确要求浙江要进一步深化风险管控试点,选择定海区为2021年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双控试点之一,其中明确要求形成一批管用的工作制度。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科学控制新增削坡建房,避免和减少削坡或临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从源头上遏制削坡或临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的通知》及《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管理的通知》 二、过程 2021年8月,开始起草《定海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022年1月,向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收到两条修改意见,均已采纳。 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19日,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海区政府信息网上予以发布,期间没有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三大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明确了责任主体。一是明确部门职责。二是加强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三是落实防治责任。 第二部分,明确了审批流程。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涉及私人建房选址及审批时,按以下流程办理:批前联合踏勘、治理方案确认、审核下发批文、过程监管建档。 第三部分,强调了监管要求。一是强化部门联动,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明确责任,做好宣传工作,政府部门予以费用补助。二是加强巡查监管,对易发区内的建房户进行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和处理。三是严肃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审批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的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村民未按规定违建的责令停止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四、实施期限 《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 解读人:李景忠科长 电话:0580-2581422 政策原文:《定海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