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5862954312/2021-53442
文  号: 定政办发〔2021〕1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文件登记号: LDHD01-2021-0006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意见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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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节地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助推新区协调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节地生态葬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21年9月1日起,拆迁坟墓安置全面推行骸骨二次火化,实行节地生态安置。镇(街道)必须统筹管理辖区内原村级公益性墓地。对原村级公益性墓地墓穴数量按年死亡率(总人口数7‰)安葬辖区村(居)民后有多余存量的,可考虑拆迁坟墓安置。

到2021年底,完成8个镇(街道)节地生态安葬点建设。

到2022年底,各镇(街道)至少建成一处节地生态安葬点。

到2025年底,停止传统墓穴建设,一律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

到2030年底,所有公益性墓地停止销售传统墓穴,完成由传统墓穴安葬向节地生态安葬转型,骨灰堂、草坪葬、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覆盖率达到100%,全区全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实现骨灰安葬生态化。

二、 工作任务

(一)统一审批程序。新建殡葬设施纳入控规后,按照以下流程:由镇(街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划图等相关资料,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核,由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各镇(街道)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新建、扩建殡葬设施,对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节地生态墓地墓穴建设标准,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单穴面积不大于0.7平方米,双穴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墓碑实行平放或斜放,斜放与地面的角度不大于15度,实行墓穴整体落地。创建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项目的,严格执行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的建设标准,节地生态墓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12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24平方米,厚度小于10厘米,墓碑全部实行平放或斜放,斜放与地面的角度不大于15度。建成后墓地绿化覆盖率达80%以上,每亩不低于300单穴。

骨灰堂建设每个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建筑不超过6层。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不小于1.2米,骨灰存放室净高不低于3.3米。骨灰堂(节地生态墓地)配套建设生态停车场、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

(三)调整拆迁坟墓安置方式。从2021年9月1日起,所有工程项目涉及的坟墓拆迁安置全部推行骸骨二次火化,实行二次火化的骸骨每具奖励一万元,安置到节地生态墓地或骨灰堂内。对原村级公益性墓地墓穴数量按年死亡率安葬辖区村(居)民有余量的,镇(街道)也可统筹考虑拆迁坟墓安置。拆迁坟墓安置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奖励政策可参照节地生态安葬的奖补标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和二次火化奖励可由项目涉及镇(街道)在制定安置方案中明确。

(四)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点建设。各镇(街道)要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点建设,到2022年实现镇(街道)节地生态安葬点全覆盖。城东街道、环南街道、昌国街道要做好骨灰堂或节地生态墓地提升改造和规范管理工作。2021年底前,岑港街道骨灰堂完成室内装修并投用,干览镇完成区级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建设,盐仓街道、双桥街道、金塘镇、白泉镇基本完成节地生态墓地或骨灰堂建设,小沙街道、马岙街道启动节地生态墓地或骨灰堂建设。

(五)完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完善《定海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实施细则》(定民社〔2016〕6号),进一步提高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对保留骨灰的骨灰堂(廊、塔、墙等)每例由原来奖励500元提高为1000元;对不保留骨灰的树(草坪、花坛)葬每例由原2000元提高为3000元奖励;实行骨灰海葬的免服务费,每例由原2000元提高为3000元奖励。

(六)节地生态安葬点建设补助。各镇(街道)要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点建设,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节地生态安葬点建设的镇(街道),经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区财政根据建设规模对骨灰纪念堂建设给予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个的补助,对节地生态安葬点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个补助;对于成功创建省级示范点的,在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上级奖励补助资金。

(七)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节地生态墓地(骨灰堂)属公益性墓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明确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建设管理单位要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中的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墓穴(格位)出售价格必须经发改部门审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不得擅自提高出售价格,不得巧立名目变相增加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或强制消费。

(八)明确责任分工。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做好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确保节地生态安葬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各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节地生态墓地(骨灰堂)建设管理、坟墓拆迁、骨灰安放、节地生态安葬政策的宣传等工作,健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殡葬违规违法行为。

区纪委区监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履职不力、配合不力的党员干部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区委组织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其在深化殡葬改革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区委宣传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和成果,及时报道殡葬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关注殡葬改革舆情动态,并做好有效引导。

区委统战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指导、教育宗教人士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加强殡葬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区民政局:牵头做好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指导、检查、监督相关殡葬管理政策的落实;组织骨灰堂(节地生态墓地)设施审批验收工作;负责违法建设殡葬设施、违法私自建坟等行为的查处。

区司法局:做好殡葬改革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依据支持和保障殡葬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资金。

区住建局:依法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管理,负责做好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加强项目建设期间建设规范、施工质量监管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进行规划及用地等审批,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等行为,配合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私自建坟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依法做好殡葬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等要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推动节地生态安葬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节地生态葬法,由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深化殡葬改革,打造高质量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相应建立全面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工作小组和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节地生态墓地(骨灰堂)建设监管人员,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各项工作,对擅自扩建墓地、私建寿坟等行为,要及时制止,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区属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合力推进殡葬改革发展。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镇(街道)和区属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横幅等多种方式加大殡葬改革宣传,特别是加大节地生态安葬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树立殡葬新风尚;要大力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绿色殡葬,把节地生态安葬的政策和法规向广大群众讲明、讲透,争取广大群众对殡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纪律监督。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对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条例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四)加强资金保障。建立殡葬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各级预算,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建设中涉及的相关费用,要落实政府投入和相关配套优惠政策,确保基本殡葬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五)强化责任落实。将骨灰堂和节地生态墓地建设等工作纳入对镇(街道)的工作目标考核,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镇(街道)要设立殡葬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文明治丧、公墓管理、骨灰跟踪、殡葬宣传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殡葬改革和节地生态安葬建设任务。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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