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5862954312/2021-52443 | ||
文 号: | 定政发〔2021〕15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文件登记号: | LDHD00-2021-0004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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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定海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定海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落实临时用地复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临时用地审批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2.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3.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管气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申请需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个人)或地质勘查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严格控制。 (三)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灾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审批流程 (一)确定临时用地选址 1.临时用地应科学选址、依法报批、合理使用,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2.地质勘查、地下管线埋设、抢险救灾等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申请报批临时用地。 3.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或临时占用耕地、林地5亩以上的,需进行临时用地选址论证,必要时邀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家参与论证。 (二)临时用地勘测定界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委托测绘单位对临时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并取得勘测定界成果报告,明确土地权属和地类。 (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使用者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四)编制复垦方案、签订复垦协议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依法预存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临时占用林地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实地踏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拟申请用地进行实地踏勘;临时使用林地的,须进行现场查验。 若发现拟申请用地上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在上述违法行为处置到位后,可依法申请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六)复垦方案论证 在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复垦方案向农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临时用地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批准临时用地。 (七)临时用地审批 收到临时用地申请后,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临时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土地四至界线是否清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临时用地补偿费是否支付;土地复垦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临时使用林地的,需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临时用地批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自然资源所。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后,申请人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临时用地使用要求 (一)总体要求 1.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因探矿或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批准的临时用地,其使用期限可与探矿权许可期限或项目建设周期一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准予重新办理的临时用地项目不再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在临时用地上建造建(构)筑物的,其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结构不超出两层,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占用林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土地原状。 3.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用)临时用地的土地时,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注销《临时用地审批呈报表》。 (二)临时用地复垦费用 1.临时使用林地的,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2.临时使用林地以外的农用地的,参照《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定党政办发〔2015〕241号)、《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定党政办发〔2017〕20号)文件中造地改田统筹资金的标准执行,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按旱地15万元/亩,水田20万元/亩标准预存复垦费用;临时用地占用非耕地的,按旱地减半,即7.5万元/亩标准预存复垦费用。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水田20万元/亩标准预存复垦费用。 (三)表土剥离 临时用地使用者依照本办法取得临时用地批准后,应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四)临时用地复垦 1.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原则,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在期满后1年内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包括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土地、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等,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 需要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应当和复垦前的耕地质量相当。 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应符合《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的相关要求规定。 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 2.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并终止整改的,按照土地复垦协议的规定进行处理。 临时用地使用者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临时用地时不予批准;在申请新的探矿权或者申请探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转让时,不予批准。 四、严格落实监管 (一)建立联动机制 临时用地经批准后,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自然资源所、综合执法部门等,根据各自职能,共同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批后监管,对临时用地建设、使用情况及期满复垦(拆除复原)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将临时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二)加强批后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对临时用地使用者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建(构)筑物建造情况、用途以及期满复垦退还土地情况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建立台账,跟踪管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用地相关规定,擅自改变用途、擅自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或擅自移位,以及不履行复垦义务且拒不退还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严肃追责问责 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执行,临城街道、千岛街道除外,金塘可参照执行。 附件:1.定海区临时用地审批呈报表 2.临时使用土地复垦协议 附件1 定海区临时用地审批呈报表 舟定自然资规字临( )第 号 定自然资规字临()第 号 申请用地单位:(盖章) 联系方式: 填 报 时 间 : 年 月 日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制
附件2 临时使用土地复垦协议 甲方: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街道(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责任,切实履行临时用地复垦责任和义务,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因项目建设的需要,临时使用位于丙方集体土地建设临时。临时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水田_________平方米,旱地_________平方米,非耕地_________平方米)。临时使用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年)。 二、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出租,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乙方在临时用地上建造建(构)筑物的,结构不得超出二层;材料上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乙方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用地相关规定,擅自改变用途、擅自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或擅自移位,甲方将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三、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实施土地复垦工作,包括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土地、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或恢复土地原状等。 四、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元(水田:20万元/亩,旱地:15万元/亩,除耕地、林地以外的农用地:7.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20万元/亩;使用林地的,另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凭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五、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须在一年内实施并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实施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确保复垦后土地达到原有的使用条件。 六、土地复垦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甲方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核发《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合格通知书》;未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在3个月内落实整改并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甲方退还乙方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计息)。 七、乙方拒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并终止整改的,甲方将按违法用地查处,乙方已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予退还,用于土地复垦整改支出。甲方委托丙方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用)临时用地的土地时,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注销《临时用地审批呈报表》,并由征收(用)实施单位做好相关补偿工作。 九、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经三方签字盖章生效,受法律约束,需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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