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5862954312/2020-45570
文  号: 定政办发〔2020〕28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
文件登记号: LDHD01-2020-0006 有 效 性: 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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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区镇(街道)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9 信息来源:区府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定海区镇(街道)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海区镇(街道)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

为进一步盘活用好镇(街道)敬老院,不断满足全区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 号)、省民政厅等三部门《转发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通知》(浙民养[2019]124 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浙民福[2016]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调整敬老院布局,深化敬老院运营机制改革,创新发展模式,明确职能定位,提高利用效能,丰富服务内容,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为打造新区民生幸福新高地增添亮色。

(二)工作目标

调整镇(街道)敬老院布局,深化敬老院运营机制改革,选取若干敬老院作为区域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将全区特困人员按照区域相邻、交通便利等原则进行分类安置;其余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社会老人开放;全部实行公建民营。区域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达到国家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到 2022 年,全区养老资源配置更加均衡,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社会老人、特困供养人员等群体的集中供养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全区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建管并重。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稳步推进敬老院改造提升。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在保障特困人员养老服务需求基础上,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对象,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3.盘活资源、提高效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转变政府职能,从直接服务转变到购买服务和监管服务上来,进一步提高敬老院服务质量和效益。

4.公开透明、规范有序。采用公开公平方式确定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合同约束,明晰各方权利义务。督促运营单位强化安全保障、依法依规运营。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敬老院布局调整

对全区 11 家镇(街道)敬老院做如下布局调整:将干览敬老院、马岙敬老院、白泉敬老院北蝉分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并入白泉敬老院,成立区第一敬老院;将双桥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并入盐仓敬老院,成立区第二敬老院;将小沙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并入岑港敬老院,成立区第三敬老院;保留金塘、环南两家外岛敬老院,共整合为 5 家区域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其余 6 家(双桥、干览、马岙、小沙、册子、北蝉)敬老院全部转型为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运营单位需求更名为“XX颐养院”。

(二)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

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做到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清零,完善消防、食品、医疗等安全管理制度。实现法人登记备案全覆盖。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见附件)标准,加强区域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后,区域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床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75 张,护理床位占比超过 60%(达不到要求的,不纳入浙江省敬老院数据库);强化适老化设计,执行养老院建设标准,对标《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细则》,确保达到国家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

(三)加快公建民营运营模式推广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遴选社会力量运营区域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和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采用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运营单位。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后,机构原有房屋、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归属地镇(街道)所有,运营单位获得使用权,但仅能用于养老,不得移作他用。在区民政局和属地镇(街道)指导下,履行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政府保障职责,确保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公益性。其中,区域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必须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登记为民非或企业。

(四)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通过引入管理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品牌影响力广泛、有养老服务资质的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建立规范、专业、优质的管理服务模式。运营单位要加强对软硬件设施的改造提升,为居住老人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通过培训提升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居住老人享受高质量服务。敬老院运营机制改革后,各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运营单位是养老机构的责任主体;区民政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各养老机构的指导、督查,并制定具体考核激励办法,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重要依据;各镇(街道)落实消防、安全等属地管理责任。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共同推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 年 3 月-2020 年 9 月)。由区民政局牵头,深入各镇(街道)开展调研,制定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在盐仓街道和双桥街道开展敬老院改造提升试点工作,其中盐仓街道敬老院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双桥街道敬老院为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相关单位协同做好以下工作:

1.开展与运营单位的对接、协商等前期工作,确定合作意向。

2.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敬老院现有资产的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工作,包括实际床位数量、现有养老设施等。对使用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实行公建民营后,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混乱、资产流失等情况。

3.对现有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情况进行清查摸底,建立台账。做好特困人员思想动员等工作。

4.对敬老院现有工作人员进行摸底,运营机制改革后运营单位能够使用原有管理服务人员的,尽量通过协商予以留用。对年龄偏大或者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养老服务以及运营单位不愿意接收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镇(街道)妥善安置。

(二)试点先行阶段(2020 年 10 月-2020 年 12 月)。推进盐仓、双桥敬老院改造提升试点工作。

1.确定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的盐仓街道敬老院,经过公开公平方式引入社会力量。运营单位入驻后,对标提升标准,实施软硬件改造提升。做好在院职工改革过程中的思想工作,保持职工情绪稳定,同时做好外来特困人员的接收工作。

2.双桥街道敬老院做好在院职工迁居工作,并与盐仓街道协商明确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期间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待双桥敬老院空置后,引入运营单位,打造后面向社会老人开放。

3.试点敬老院公建民营后,需与运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做好民非或企业登记,及时向区民政局备案。敬老院与运营单位做好交接,确保敬老院管理不空档。

4.其他镇(街道)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敬老院全面进行整改,年底前全部完成法人登记备案。

(三)全面推广阶段(2021 年 1 月-2022 年 12 月底)。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予以全面推广,至 2022 年 12 月底全区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全面完成。区域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全部正常运营,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全部引入公建民营机构并签订协议。白泉、岑港、金塘、环南等 4 家区域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对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完成改造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民政、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各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推进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各镇(街道)要把推进敬老院改造提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明确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确保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公建民营后的养老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切实指导、协助运营单位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加强日常运营管理。区民政局与相关镇(街道)要定期开展改革后养老机构履行协议、管理服务情况的调查及评价工作,协助运营单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强扶持保障。敬老院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要确保设施完整,以减轻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负担。运营后,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运营单位承担。其中为保证基本养老服务所需的大宗维修所需经费,经区民政局、属地镇(街道)审核,可给予相应的专项建设资金补助。公建民营后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登记为企业的,需要明确投入责任、利润分配等。登记为民非的,执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在公建民营期间,由社会力量出资扩建、兴建的新增床位,由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列入年初预算后,可享受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政策。收住特困人员的,费用按照我区当年度关于特困人员供养资金规定的供养标准执行,且机构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区财政局按照原渠道下拨特困人员供养费用。区民政局、各镇(街道)对运营单位使用供养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合理支出有权拒付,如资金不足由合作双方协商解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期间生病、住院、去世后的后事处理等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老人户籍地镇(街道)解决。收住社会老人的,根据机构登记性质,按《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4]235 号)、《舟山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舟价发[2012]119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改造提升后入住率不高的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创建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拓展居家服务功能,为周边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敬老院改造提升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对已入住老人和申请入住的老人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总结改革情况,宣传典型经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


附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定政办发〔2020〕2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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