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8040Q/2024-76049 | ||
文 号: | 定财行〔2024〕100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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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4年8月8日,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和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联合印发了《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舟山的意见》(舟委发〔2019〕29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资环〔202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4年7月,区财政局在政务公开官方网站上开展意见征集,并在7个工作日后发布结果反馈。 2024年8月8日,区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共同发布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总则、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附则五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明确资金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为了更好的支持我区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上述相关工作,各部门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科学分配、公开透明,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二)第二部分,明确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致力于提升生态环境领域保护能力。资金主要用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自然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6个领域。主要支持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开展。 (三)第三部分,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管理。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支出管理规定,主要有申报单位按规定申报,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结合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通过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对专项资金分配需区政府审核确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第四部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同财政部门的沟通交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第五部分,附则。 明确了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政策更新 对比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新增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职能,主要包括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工作。资金奖补分配有所改变,新办法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为资金来源,老办法为区本级和上级资金统筹安排。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解 读 人:沈文明 联系电话:0580-8252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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