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8040Q/2024-76048 | ||
文 号: | 定财行〔2024〕100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件登记号: | LDHD12-2024-0002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8 |
政策解读: | 查看政策解读 | ||
政策图解: | 查看政策图解 |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关于印发《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保 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 修订后的《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 2024年8月8日 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生态环 境保护、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我区生 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高 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舟山的意见》(舟委发〔2019〕29 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资环〔2024〕1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以及上级专项转 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区污染防 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科学分配、 公开透明,强化绩效、跟踪问责”原则管理,确保资金使用 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定海分局共 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市生态环境定海分局提出的分配方案,视情组织开展绩效 评价。市生态环境定海分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负责研究 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 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并指导 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 申报,根 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 (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主要包括源头防控,多污染 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 作。 (二) 自然生态保护。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 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主要包括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 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 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 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 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四)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环境监测重点工作、核 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 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维、生态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 遥感动态监管、环境安全监管、环境领域标准监管等工作。 (五)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开展各类生态文明建设宣传 及相关业务培训。 (六)其他。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区委区政府交办 的其他事项。支持范围可根据年度生态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对不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 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领域,应当及时 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等 基本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以及与第五条支持范围不 相符合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有明确分配方向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 单位必须向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定海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附件 1),并同时附送所 申报项目的实施依据、经费预算、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方案 和实施进度、绩效目标表(附件 2)等相关资料。市生态环 境局定海分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根据资金管理 办法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结合本年度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 要时通过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经区 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对专项资金分配需区政府审核确定的, 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的 9 月底前下达完毕。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等 基本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 照国库管理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 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定海分局应结合“预算编制有目 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 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绩 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 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 钩。区财政局视情开展绩效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 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 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 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对发生上述行 为的补助对象收回或相应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 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 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9 月 8 日起执行。原《定 海区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定财行〔2022〕 15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 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2.舟山市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