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732027006E/2024-75642
文  号: 舟定司〔2024〕12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文件登记号: LDHD11-2024-0003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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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调解补贴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镇(街道)调委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

现将《舟山市定海区人民调解补贴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司法局

2024年7月22日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调解补贴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实施中央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人民调解奖励补贴机制,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平安定海”、“法治定海”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舟山市市本级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舟司发〔2022〕2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调解补贴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指省司法厅、市司法局下拨和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对全区人民调解员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根据难易程度、调解工作量、社会影响大小、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给予适当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

第二条  人民调解补贴经费使用按照“谁调解补贴谁”、“以案定补”和“一案一补”的原则实施。

“谁调解补贴谁”是指,人民调解补贴经费发放给调解案件的人民调解员,未参与案件调解、案卷制作和案件录入的不得领取。

“以案定补”是指,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处,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署人民调解协议,按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并录入业务平台,经评审后逐案确定补贴等级和标准。

“一案一补”是指,一个人民调解案件只能给予一次补贴,不重复计;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案件,按一件案件的补贴标准计算。

第三条  定海区人民调解补贴经费使用情况由“补贴经费”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区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分管调解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司法局办公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人为成员,由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的补贴范围为:全区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含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发放补贴经费的纠纷以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业务平台的调解纠纷为依据。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的补贴对象为:全区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含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在职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的除外)。

第二章  矛盾纠纷等级

第六条  矛盾纠纷按纠纷的参与人数、调解的难易程度、案件的复杂难度、对社会的影响等情况,分为口头纠纷、简易(单)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等五个等级。

(一)口头纠纷。指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调解成功并录入人民调解业务平台的纠纷。

(二)简易(单)纠纷。指事实清楚,诉求清晰,争议不大,矛盾焦点明确,纠纷易解决,有必要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录入人民调解业务平台的纠纷。

(三)一般纠纷。指事实清楚,诉求清晰,争议不大,矛盾焦点有争议,须协商处理的婚姻家庭、邻里、治安民事、道路交通、医疗等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议书并录入人民调解业务平台的纠纷。一般是指赔补偿标的在1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或者涉及三人以下受伤害的纠纷。

(四)疑难复杂纠纷。指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调解周期长的纠纷,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并录入人民调解业务平台的纠纷。一般是指赔补偿标的在50万元以上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疑难纠纷;以及其他案情复杂疑难的纠纷。

(五)重特大纠纷。指涉及人员死亡或造成当事人1-4级伤残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在本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区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其他重特大纠纷。

第七条  涉案标的在100万元以下或借款人在5人以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简易群体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银行卡纠纷等标的额较大但案情简单的纠纷,不计入上述疑难复杂及以上类纠纷。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矛盾纠纷调处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内容合法,符合人民调解案件规范要求的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口头纠纷:符合口头纠纷标准,调解成功,录入业务平台,每件补贴30元。

(二)简易(单)纠纷:符合简易(单)纠纷标准,调解成功,有必要的调解协议书,每件补贴50元。

(三)一般纠纷:符合一般纠纷标准,调解成功,材料齐全,调解卷宗制作规范,每件补贴100元。

(四)疑难复杂纠纷:符合疑难复杂纠纷标准,调解成功,材料齐全,调解卷宗制作规范,每件补贴300元。

(五)重特大纠纷:符合重特大纠纷标准,调解成功,材料齐全,调解卷宗制作规范,每件补贴1200元。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指派或协调的案件,调处成功并签订协议或完成司法确认,材料齐全,卷宗制作符合规范,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经由“补贴经费”评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每件补贴5000元。

第九条  推行司法确认制度,对调解成功,材料齐全,调解卷宗制作规范且完成司法确认的案件,补贴经费上浮20%。

第十条  简易(单)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调处成功,但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补贴经费下浮20%;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且缺少省司法厅规定的必须包含材料,降低一个标准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系列纠纷案件形成书面协议的,补贴按照每5件折算为1件(超出部分不足5件的按1件)计算,一个系列纠纷案件折算后最多不超过20件。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组织调解专家跨区域、跨组织指导,参与信访、疑难复杂及以上纠纷联合调处的人民调解员每人每天补贴150元,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200元。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人民调解员撰写人民调解案例,案例被省级(含)以上案例库录用的,每件奖励1500元。对参加区司法局人民调解案例分析点评会的案件,按照评选出优秀、典型案例,分别给予每件1000元、600元的奖励,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不超2万元。区司法局人民调解案例分析点评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章  否决事项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对已给奖励予以追回:

(一)由在职行政及事业编制人员调解的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在调委会备案的纠纷案件;

(三)确认为违纪违法调解的或被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被撤销的;

(四)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

(五)弄虚作假或重复报送的案件;

(六)经审核认定不应补贴的其他纠纷案件;

(七)未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业务平台的纠纷案件。

第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虚报伪造调解成功案件,除对已给予的补贴经费进行追回外,每发现一件即取消其当年所有参加人民调解考核奖励和评优评先的资格;因调解工作不到位被当事人投诉,调查后情况属实的,扣除其该起案件补贴;补贴领取后,所调成功的纠纷一年内重新发生的,下个统计周期扣除该起案件补贴。

第五章  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如实上报调解案件,填报数据要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并在每月底之前将当月调处的案件录入人民调解业务平台。

第十七条  各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呈报的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汇总、初审,主要审查调解案卷是否规范,初步确定纠纷等次。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呈报的材料由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对各司法所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呈报的“补贴经费”案件进行核查,对录入省司法厅调解业务平台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抽查复评和整理汇总,完成终审。

第十九条  案件审查评定后,各司法所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汇总本辖区每位人民调解员调处案件和补贴金额,经司法所、调委会负责人审核、区司法局审定后统一发放补助经费。

第二十条  区交调委补贴经费按月发放,其他调解委员会补贴经费按季度发放。补贴经费无特殊情况都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定海区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舟定司〔2019〕4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调解补贴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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