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732027006E/2024-75731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6-21
政策原文: 查看政策原文
关于《舟山市定海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4年6月21日,舟山市定海区司法局印发了《舟山市定海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分为总则、人员聘用、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和纪律、考核和奖惩、待遇补贴、附则七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是符合规定条件,通过一定程序聘任,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可在全区所有人民调解组织内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指导和培训,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二)第二部分,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程序。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度,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推荐考察的方式择优录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须具备特定条件,聘期为1-3年,试用期按照聘用年限相应为 1-3 个月。

(三)第三部分,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专职人民调解员须承担七项工作职责: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助做好纠纷防控调处工作;做好纠纷登记、文书档案管理、调解数据统计、调解案例上报和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向党委、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报送有关信息;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第四部分,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原则和纪律。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须遵守五个工作原则:自愿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不收费原则。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须遵守七项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得吃请受礼;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

(五)第五部分,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和奖惩。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以日常考核为基础,考核结果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先进评比、续聘、工资和绩效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并规定了四个辞退事由和五个解聘事由。

(六)第六部分,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补贴。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补贴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保障。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薪酬由基本报酬和计件奖励两项组成。

(七)第七部分,附则。

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明确了《办法》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键词解释

专职人民调解员:符合规定条件,通过一定程序聘任,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

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特定区域或场所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人民调解(员)协会等组织购买包括纠纷化解、服务咨询和信息采集等人民调解服务,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定海区司法局

解 读 人:庄燕

联系电话:0580-260169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