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732027006E/2024-75640 | ||
文 号: | 舟定司〔2024〕2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文件登记号: | LDHD11-2024-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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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等级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
关于明确等级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镇(街道)调委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 为推动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升全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两办《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司〔2019〕47号)、《浙江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浙调协字〔2019〕5号)等文件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就等级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定海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被命名为省一级及以上、二级、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在职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的人民调解员除外)。 二、补贴标准 省一级及以上调解员每年补贴3000元; 省二级调解员每年补贴2000 元; 省三级调解员每年补贴1000元; 省四级调解员每年补贴500元。 三、发放要求 省二级及以上等级调解员绩效考核由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补贴发放按市司法局相关规定执行。省三四级等级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由定海区司法局负责,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情况发放等级人民调解员补贴,其中省三四级人民调解员(在职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除外)全年无调解案件的,当年度补贴不予发放;连续两年无调解案件的,绩效考核不合格且降一个等级,当年度补贴不予发放;以此类推直至人民调解员等级称号取消。等级人民调解员补贴资金直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到调解员个人银行账户。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6日起施行。2023年度等级人民调解员补贴按本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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