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5862954312/2024-63938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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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的政策解读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农业农村部《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中对地方健全渔港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西码头中心渔港管理,保障渔港安全,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定海实际,制定本港章。 二、主要内容 本港章共八部分,分别从总则、渔港区域、港区管理、船舶管理、码头管理、环境保护、海事处理和附则八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港章制定背景和适用范围,包括本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进行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和其他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渔政、海警、海事、港航、应急等部门和干览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对本渔港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港区区域。明确了渔港的水域、陆域范围港界界址点列表,水域范围东起龙王宫,西止老鹰山咀,北达上、下园山,南依舟山本岛,岸线长达4.2千米,港区水域面积达3.5平方公里。陆域范围以疏港公路为界,疏港公路至海边的所有陆域均为渔港陆域。划分了七个锚泊区域。 第三部分港区管理。明确了港内船舶进出港时需服从渔港管理机构和交通港航、海事部门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持安全航速,加强值班瞭望。明确了项目施工需要办理手续,并由渔港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使用海域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渔港港区航线、进出港口门处和海底设施规定禁止停泊范围内抛锚和停泊、擅自使用明火、擅自对渔港公共安全设施记性改动搬移、拆除或其他影响其功能的行为。 第四部分船舶管理。明确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办理进出港报告,并接受渔港管理机构的检查,非渔船舶进出渔港,接受交通港航、海事部门的检查。港内油船、港澳台渔船、外国籍船舶应向相关船舶所属监督管理机构报备。明确了船舶在港内航行、拖带船舶、修补网具时需要遵守的规定。明确了管理机构有权禁止船舶或设施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五大禁止行为。 第五部分码头管理。明确了港内码头相关事宜处置要求,包括不得擅自设置建筑物、堆放物资等妨碍码头正常运作、靠泊码头申请、延长靠泊事项以及码头车辆设施管理。 第六部分环境保护。明确了影响渔港环境条件的渔港建设、整治项目,应通过环境评估,禁止在渔港水域内进行倾倒淤泥、焚烧废弃物、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等规定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船舶应按要求进行各类污染物、废弃物的有效处置,淤泥必须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方案规范化处置。明确了对环境进行破坏的处罚规定。 第七部分海事处理。明确了海上事故或突发性事件处理的责任部门和处置措施。渔船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在到港后四十八小时之内向渔政渔港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有关材料,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按船舶属性向渔政渔港管理机构或海事部门报告。渔政、海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事、海事纠纷调解。 第八部分附则。明确了表彰事项、处罚事项和其他未提及内容补充。 三、实施时间 2024年2月10日起。 四、关键词解释 1、渔港区域:包括水域范围(包括港池、通港航道、港外锚地、避风塘)和陆域范围(包括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水产品交易市场、船厂、沿港道路以及为渔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设施用地等)。 2、渔业船舶:渔业捕捞船和渔业辅助船(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等)的统称。 3、渔港设施:渔港的防波堤、护岸堤、码头、通信、助航、导航标志等设施。 五、新旧政策差异 1、相关职能部门的名称按照现行名称进行了调整。 2、调整了港章的适用范围。 3、删除了原港章中无依据的条款,涉及原港章中的第二十二、第二十五条;按照现行管理政策调整了相关条款的表述。 六、解读机关 由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解读。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科室:渔政渔港管理站 张琪,联系电话:0580-2551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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