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5862954312/2024-00471
文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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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解读)关于《舟山市定海区个人住宅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的政策解读

Q1: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舟山市定海区个人住宅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定政办发〔2022〕3号)有效期已届至。该标准与原《舟山市定海区个人住宅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定政办发〔2020〕2号)《舟山市定海区个人住宅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定党政办发〔2017〕174号)保持一致。

考虑到2017年版的补交《标准》制定时,已综合考虑了定海区当时及未来一定期间内的土地市场行情,且与2018年12月新发布的《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舟山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舟政发〔2018〕46 号)具体内容相适应。同时,定海城区国有划拨性质的老旧住宅因历史原因遗留较多,为稳妥推进老旧住宅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该标准的延续性,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因此出让金标准暂不作调整,延续使用至2025年9月30日。

Q2: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标准》包含三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定海区普通商品住宅套房个人住宅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表。

第二部分,定海区个人私宅(包括平房、联排房、单家独院式房屋等)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表。

第三部分,定海区个人私宅(包括平房、联排房、单家独院式房屋等)、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Q3:哪些情形适用本标准?

答:定海行政区域内(不含临城街道、千岛街道)原属国有划拨性质的个人商品房、房改房、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农民公寓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套房、个人私宅(包括平房、联排房、单家独院式房屋等)等,涉及房地产转让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本《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范围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包括遗赠);法定继承不属于转让行为,允许保留划拨。

Q4:如未涉及房地产转让行为的,是否可按本标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答:未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除自建的个人私宅外,可由使用权人自愿申请补办出让,按本《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Q5:个人私宅涉及房屋翻建的,是否可按本标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答:个人私宅涉及房屋翻建需按相关规定另行评估补交出让金,翻建改造后增加容积率的,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6.4的规定补交出让金。

Q6:补交出让金标准为什么要区分普通商品住宅套房和个人私宅?

答:由于普通商品住宅套房的土地使用权为分摊后土地面积,而个人私宅不存在这一特殊情况,故本标准将普通商品住宅套房和个人私宅区分开来制定补交出让金标准。普通商品住宅套房以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核算出让金,个人私宅以土地使用权面积为计算基数核算出让金。

解读人:乐静波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

联系方式:0580-202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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