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5862954312/2024-63922
文  号: 定政发〔2024〕1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件登记号: LDHD00-2024-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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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定海区国内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及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海洋捕捞强度,修复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有效降低我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风险,推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1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等文件精神,结合定海实际,现制定定海区国内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及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总体稳定、结构优化、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思路,构建与渔业资源养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新时代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体系,为渔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目标

(一)减船转产是“双控”制度的基础性政策,也是捕捞业退出机制的重要环节,当前近海捕捞渔船多,捕捞强度大,影响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采用财政补贴等引导性手段,逐年压减渔船数量和总功率,持续调整渔业产能结构。

(二)对纳入国家捕捞强度控制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建造,通过淘汰高能耗、安全状况差的老旧渔船,对新建 “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 的新材料海洋捕捞渔船进行补贴,提升渔船安全性能,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减船转产项目

1.实施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定海籍持合法有效“四证”且符合减船转产政策的海洋捕捞渔船、辅助渔船。在渔民和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市场规律,通过政府赎买方式,引导沿海渔民逐步减少渔船。

2.补助原则

(1)排序原则。按照上报渔船的建造完工日期,船龄先后顺序纳入减船计划。

(2)减船转产申请实行一年两报,每年1月和5月各报一次。纳入计划的减船转产渔船数量根据资金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当次申请因指标有限未纳入减船计划的渔船,下次重新申报,按照排序原则重新排序。

(3)补助政策

按照渔船功率指标确定“减船转产”财政补助奖励金额。

对主动上交功率指标、要求拆解的海洋捕捞渔船、辅助渔船予以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2024年底前捕捞渔船6800元/千瓦,辅助渔船2000元/千瓦;2025年的补助标准如有变化,再另行商定。

渔船上交后,按照规范进行船只拆解,船只拆解残值归船舶所有人所有,船只上排、驻排、拆解等费用由船舶所有人自行负担。

本次减船转产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地方政府统筹推动本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即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简称“地方统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

(二)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项目

1.实施范围

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库管理的定海籍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木质、钢质等材质渔船后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可纳入补助。

2.补助政策

(1)根据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记载的船长,实施分档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中《现代渔业装备设施补助标准表(近海渔船更新改造)》执行,补助资金优先使用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视情况由区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具体标准如下表:

船长

新材料渔船整船更新改造

补助标准

补助上限

船长<12米

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

8万元

12米≤船长<24米

40万元

24米≤船长<36米

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

用的20%和补助上限

120万元

船长≥36米

200万元

(2)为鼓励更新改造渔船公司化管理,在上述第(1)条补助基础上,对同一家公司所有的、同一年度内完成更新改造定海籍渔船5艘以上(含5艘)的渔船予以额外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船长和更新改造数量不同实施分档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分两年兑现,每年各50%,同时已享受该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区级其他优惠政策,但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奖励的除外。奖励标准具体如下表:

船长

新材料渔船整船更新改造数量

5艘≤更新改造渔船数<10艘

更新改造渔船数≥10艘

船长<12米

不予奖励

不予奖励

12米≤船长<24米

5万元/艘

10万元/艘

船长≥24米

10万元/艘

20万元/艘

3. 其他规定 

(1)每年年初确定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计划,已享受上轮整船更新改造补贴或者已经列入本轮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不纳入此次补助范围;

(2)新材料渔船整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包括船体建造和设备投入;

(3)对于更新改造后被纳入重点监管的渔船不享受补助;

(4)更新改造前从事非渔业生产活动的渔船更新改造后不享受补助;

(5)以大中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和小型渔船(12米以下)船网工具指标相互转换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不予补助;

(6)以合并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的不予补助;

(7)要求船证相符(主尺度、主机型号及功率、作业方式相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和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相关的问题,保障社会稳定向好。

(二)加强资金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财政资金统筹保障工作;要严格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和使用监管,防止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资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等现象发生。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组织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争取渔民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采取各类媒体、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公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本意见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定海区舟山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定海区2021年度国内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海渔振发〔2021〕3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定海区国内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及新材料渔船“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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