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216C/2024-00525 | ||
文 号: | 定农发〔2024〕4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件登记号: | LDHD65-2024-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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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海区国内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定海区国内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4 年 1 月 11 日
定海区国内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海洋捕捞强度,修复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稳定发展,有效降低我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风险,推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16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定海实际,特制定定海区国内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实施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定海籍持合法有效“四证”且符合减船转产政策的海洋捕捞渔船、辅助渔船。在渔民和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市场规律,通过政府赎买方式,引导沿海渔民逐步减少渔船。 二、补助范围 (1)“减船转产”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所有主动上交功率指标并列入减船拆解计划的海洋渔船。 (2)定海籍持合法有效“四证”且符合减船转产政策的海洋渔船。 三、补助原则 (1)排序原则。按照上报渔船的建造完工日期,船龄先后顺序纳入减船计划。 (2)减船转产申请实行一年两报,每年1月和5月各报一次。纳入计划的减船转产渔船数量根据资金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当次申请因指标有限未纳入减船计划的渔船,下次重新申报,按照排序原则重新排序。 四、补助政策 按照渔船功率指标确定“减船转产”财政补助奖励金额。 (1)对主动上交功率指标、要求拆解的海洋捕捞渔船、辅助渔船予以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2024年底前捕捞渔船6800元/千瓦,辅助渔船2000元/千瓦;2025年的补助标准如有变化,再另行商定。 (2)渔船上交后,按照规范进行船只拆解,船只拆解残值归船舶所有人所有,船只上排、驻排、拆解等费用由船舶所有人自行负担。 (3)本次减船转产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地方政府统筹推动本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即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简称“地方统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 五、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提出申请,由各镇(街道)汇总后(附件1)正式(盖章)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收到上报名单后,按照任务指标和资金预算,安排减船计划,并公布“减船转产”渔船名册,纳入计划的渔船所有人填写《海洋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附件2),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附件3),申请书和协议书均一式三份,渔船所有人、乡镇街道、渔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2)核准交证。渔船所有人凭减船转产申请书、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产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以下简称“四证”)等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减船转产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收缴“四证”并开具《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附件4),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选定拆解点。 (3)拆解渔船。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要求进行。对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原始件。 (4)注销证书。渔船拆解完毕后,相应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渔船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六、资金发放 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及“先减后补”的方式,将经核验完成拆解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启动资金拨付流程,尽快将减船转产资金发放给渔船所有人。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减船转产”工作,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相关的问题,保障社会稳定。同时做好项目实施,掌握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减船转产工作。 (2)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加强对减船转产转业的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向渔民群众宣传这项工作的意义,确保减船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等政策家喻户晓,结合“三服务”活动,做好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引导工作。 (3)加强渔业执法。加大渔业执法力度,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船员超员、蟹笼超高、网具超载、超航区作业、超风力航行“五超”行为和不听从政府指令不服从管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加强项目管理。加强对“减船转产”项目申报、实施、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重点做好申报资格审核、渔船拆解监管、证书注销和指标收回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切实解决“减船转产”渔民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 本方案自2024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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