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7216C/2024-63881
文  号: 定农发〔2024〕4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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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国内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出台了《定海区国内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海洋捕捞强度,修复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稳定发展,有效降低我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风险,推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16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定海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共七部分,分别从实施范围、补助范围、

补助原则、补助政策、申报程序、资金发放和保障措施七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一部分实施范围。明确为在渔民和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定海籍持合法有效“四证”且符合减船转产政策的海洋捕捞渔船、辅助渔船。

第二部分补助范围。明确为“减船转产”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所有主动上交功率指标并列入减船拆解计划的海洋渔船以及定海籍持合法有效“四证”且符合减船转产政策的海洋渔船。

第三部分补助原则。明确排序原则,实行一年两报。

第四部分补助政策。明确按照渔船功率指标确定“减船转产”财政补助奖励金额。

第五部分申报程序。明确提出申请、核准交证、拆解渔船和注销证书四个流程。

第六部分资金发放。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及“先减后补”的方式,将经核验完成拆解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启动资金拨付流程,尽快将减船转产资金发放给渔船所有人。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资金监管和注重宣传引导。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2月1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由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解读。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科室:渔政渔港管理站,联系电话:0580- 26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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