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58629543144/2024-00241
文  号: 定商务〔2023〕34号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文件登记号: LDHD21-2023-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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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推动内外贸双循环发展促进“地瓜经济”提能升级政策的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贯彻落实推动内外贸双循环发展的相关要求,加快定海内外贸发展,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内外贸双循环发展促进“地瓜经济”提能升级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23〕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区商务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为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区商务局牵头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奖补项目的组织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区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并视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申报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同时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财务资料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

第四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支持对象:在定海区本级的企业或个体户,其中外资奖励政策不包括金塘外资企业;

(二)支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条 支持重点和方向

(一)鼓励扩大出口贸易规模。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出口增速高于区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自营进出口外贸企业,按年度出口额增量取全区前三位,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下同)、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加强外贸新主体培育,对本政策有效期内新设自营进出口外贸企业,其年度出口额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出口数据以海关反馈商务部门数据为准。

(二)推动进口贸易稳步发展。对进口增速高于区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自营进出口外贸企业,按年度进口额增量取全区前三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进口数据以海关反馈商务部门数据为准。

(三)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年出口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不低于30%的补助。

(四)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招引力度。对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及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区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度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以人民币形式使用外资的不再进行汇率换算,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达1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当年实到外资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外资总投资、实际利用外资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五)加大对服务业实体类项目的招引。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符合商务部认定条件的服务业实体类产业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0.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更大力度支持企业参展拓市。对企业参加列入区展会目录的境内、境外展会,分别给予每个展会不超过0.6万元、1万元的展位费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各级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展位费。区商务局每年制定区级展会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七)鼓励商贸主体依规纳统。根据统计直报系统,对我区商贸批发、零售、餐饮主体首次纳入商贸统计库的,次年前三季度平均增速达到10%及以上的,给予每家新增企业一次性1万元奖励。

(八)鼓励工贸分离依规纳统。鼓励规上工业企业积极发展批发零售业务,新设贸易公司并纳统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从高新技术工业企业中工贸分离的贸易企业纳统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鼓励商贸企业规模发展。根据统计直报系统,对商贸批发零售企业(不含电子商务企业)全年累计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速在10%及以上的(新增纳统企业不考虑增速),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奖励,享受过区本级促消费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享受。

(十)支持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企业自主或在第三方平台设立网上商城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线上交易数据并纳入统计直报系统,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经营主体,且同比增速15%及以上(当年新设企业不考虑增速),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一)积极培育消费新业态。大力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努力营造消费新场景,努力提振和扩大消费。开展系列促消费活动,对积极承办或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的企业,按活动规模大小,结合活动成效给予不超过2万的补助。每年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各级内外贸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区商务局应根据年度内外贸发展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及时开展项目审核,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区商务局调整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区商务局对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九条 外资招引奖励资金分两次予以拨付:项目外资到资纳统后,经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符合政策奖补条件的,拨付奖励资金的50%;项目外资到资纳统一年后,经确认该项目无撤资或转内资情况的,拨付剩余50%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 已享受政策奖补的外资招引项目,一年内撤资或转内资的,收回已下达的财政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区商务局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区财政局按规定视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补助、奖励金额均为区级奖励资金,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多条政策奖补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当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重大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已出台区级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办法出台后,省市有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 2025年12 月31 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定海区财政局 定海区商务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定财企〔2020〕47号 )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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