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961R/2021-70678 | ||
文 号: | 城办〔2021〕7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登记号: | LDHD99A-2021-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城东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1-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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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东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村: 为不断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本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范遗体骨灰安葬拆迁坟墓安置、坟墓出售及困难群体用墓费用减免,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正在运营的村级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以街道为主统 一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纪念堂),或经营与此有关的业务。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5)》要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利用要求。 第三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各村负责的公益性公墓,把以前开发建设的墓地基建和存量墓穴用完为止,不得进行公益性墓地扩建。根据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要求,街道已设立三处公益性中心公墓(小矸西陵公墓,大洋岙鸿毛湾公墓,小洋岙拆迁安置公墓),二处骨灰纪念[城东街道骨灰纪念堂(原胜利、洞桥、长岗山和福山庄骨灰纪念堂)、小矸净福山庄骨灰纪念堂]。根据市、区相关规定,定海区民政局不再审批《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5)》以外的公益性墓地。 第四条:骨灰处理包括保留骨灰和不保留骨灰两种方式。街道根据需要,保留骨灰处理方式主要是入葬现有公益性公墓,到2026年起不再建造公益性公墓,到2031年起所有骨灰均存放在骨灰纪念堂或节地生态安葬;不保留骨灰的处理方式以提倡海葬、树葬、草坪葬等方式。目前骨灰处理方式按自愿原则。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标准按骨灰墓单穴占地0.7平方米,双穴1.0平方米(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墓穴的规格、式样、价格要做到基本统一,公墓材料供应商进入街道预选库中,严格按规范建设,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地建设要突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对周边环境进行有限利用和保护,防止出现新的“青山白化”现象,墓地建成时,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标准规定。 第六条:街道对已建成的骨灰纪念堂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村级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服务丧户,负责墓地日常管理和维护(原则上每处1—2人)。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购买对象:具有城东街道本村户籍,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病危通知书办理墓地购置手续;不得购买寿域。为满足老一代原城东街道小矸村、小洋岙社区、大洋岙村、胜利村、洞桥村、长岗山村户籍人落叶归根意愿,对出生在城东因工作需要在外地生活的且在城东有个人住宅(除商品房外),有土地权证或国家建设作出一定贡献的人士,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经村两委会议研究讨论同意,向街道备案后方可购买。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原批准建造的老坟,因交通不便,坟主亲属要求迁入公益性公墓的签订承诺书自愿平毁老坟,由所在村出具意见,由民政办审核同意方可购买公益性公墓。 第九条:对五保户、低保户、低边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坟墓安置作如下规定:五保户安置坟墓由街道出资,由所在村负责安葬相关事宜;对低保户低边户,经所在村核实情况属实按各村自行确定减免政策,以上对象入葬坟墓区域由村确定,不得自行选择墓区。 第十条:因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安置公墓,只安置需拆迁的老坟。单穴坟墓在拆迁过程中,坟主要求安置双穴,其中一穴坟墓自行购买,费用按建造成本价计算。无主坟墓一律按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一条:进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的必须火化后下葬骨灰盒。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在指定公墓、骨灰存放处以外的地方私自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迁移、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十三条:建立公益性公墓购买台账制度。村民购买墓穴需要: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病危通知书;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集体经济股份制证复印件,经审核后符合条件方可出售。其余特殊情况,必须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坚决杜绝公益性公墓对外销售。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使用财务票据的规定:墓穴出卖收据,必须有一联交予丧户,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或舟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第十五条:应当文明出殡,在街道建成区主干道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禁止在广场、公园、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摆设花圈、做道场摆路祭等殡仪活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城东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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