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8040Q/2023-71318
文  号: 定财社〔2023〕19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文件登记号: LDHD12-2023-0002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7-10
政策解读: 查看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查看政策图解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定海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定海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7月10日

定海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社〔202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加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

(二)区级资金;

(三)其他来源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应对专项资金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残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主管理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并统筹下拨各类资金;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区残联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申报;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创业、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支出内容:  (一)残疾人生活补助:用于残疾人家庭因自然灾害、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给予补助。

(二)残疾人托养:用于对残疾人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等补助。

(三)残疾人助听助明助行补助:用于白内障复明手术、髋膝关节置换手术等补助。

(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用于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人工耳蜗手术、肢体矫治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困难家庭康复生活补贴等。

(五)机构康复救助:用于对接受脑梗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骨关节疾病等十类康复训练的成年肢体残疾人进行补助。

(六)精神残康复救助:用于精神残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补助和住院集中康复治疗补助。

(七)社区康复救助:用于对部分康复站进行提升改造,配足配强软硬件设施,提高村(社区)康复服务能力。

(八)辅助器具配发:采用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用于残疾人基本辅助用品用具配发或补助。

(九)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用于为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和适配无障碍辅具。

(十)就学补助:用于对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家庭子女的就学补助。

(十一)就业创业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养老和医疗保险参保、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种养殖大户、贷款贴息、自谋职业、超比例安置奖励、专职委员等的补助。

(十二)残疾人文体活动: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和残疾人体育文化艺术示范基地(团队),支持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赛事集训及参赛等。

(十三)残疾人证核发:用于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类别及等级进行评定。

(十四)残疾人状况监测:用于对全区残疾人进行需求摸底调查和对辖区内残疾人开展入户访视工作。

(十五)残疾人意外保险 :用于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支出预算分为单位本级项目支出预算和对镇(街道)的项目转移支付预算,其中单位本级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年初预算编制所涉项目相关内容执行;项目转移支付预算,具体由区残联提出年度项目分配建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区残联联合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和各镇(街道)。对专项资金分配需经区政府审核确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由区残联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编制,结合相关规定提出分配使用草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预算管理流程予以实施。

第九条 镇(街道)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实行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落实落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全部下达完毕。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残联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通过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残联和镇(街道)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应加强全过程监督。

区残联在申报预算时,需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设置的绩效目标要能充分反映专项资金的目的和作用,需量化且可测评;组织实施计划需有明确的时间和具体的任务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批复后,区残联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计划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绩效目标有偏离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残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收回或相应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残联组织实施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定海区残疾人保障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定财社〔2016〕36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舟山市定海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定海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