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8040Q/2023-71333 | ||
文 号: | 定财社〔2023〕19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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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3年7月10日,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和舟山市定海区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定海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0〕36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社〔202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3年3月开始起草定海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征求相关镇(街道)残联意见。 2023年7月10日区财政局会同区残联共同发布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附则四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全面贯彻执行补助标准,主要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助、残疾人托养、残疾人康复救助、就业创业帮扶等15个项目,补助范围不断扩大。 (二)第二部分,明确资金分配方式。 区财政局会同区残联,结合项目分配使用草案,经审核后按预算管理流程下达实施,并要求实施单位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落实落细。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全部下达完毕。 (三)第三部分,明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方式。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残联和镇(街道)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开展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残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第四部分,请他情况说明。 区财政局和区残联共同组织实施、负责解释本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定海区残疾人保障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定财社〔2016〕36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解 读 人:俞 瀚 联系电话:0580-8252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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