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731990837N/2023-71689
文  号: 定卫〔2023〕28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文件登记号: LDHD67-2023-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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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定海区教育局 定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定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充分发挥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的规范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提高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家庭对托育服务高质量需求,特制定《定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2023年5月30日

定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定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巩固“定享善育”试点成果,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舟政办发〔2023〕3号)(下同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定政办发〔2022〕42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区“定享善育”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先行试点方案的通知》(定政办发〔2023〕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对象及项目                                                                                                                                                                                                                                                                                         (一)社会办托育机构、托幼一体幼儿园建设补助; 

(二)社会办托育机构、民办托幼一体幼儿园运营补助;

(三)婴幼儿家庭的二孩及以上入托补助;

(四)星级托育机构、民办托幼一体等级幼儿园示范性奖励补助;

(五)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项目经费补助;

(六)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

二、资金补助对象的条件

(一)社会办托育机构

1.必须经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

2.必须自愿纳入“浙有善育”“同舟善育”信息系统,接受政府部门统一监管,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收费标准公示;

3.机构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均妥善处置,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包括舆情);

4.未被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或者不存在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5.未存在向入托家长乱收费行为。

(二)托幼一体幼儿园

1.必须经教育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公办园及民办幼儿园,同时必须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登记(备案);

2.必须自愿纳入“浙有善育”“同舟善育”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按照登记(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收费标准公示;

3.机构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均妥善处置,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包括舆情);

4.未被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不存在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5.未存在向入托家长乱收费行为。

(三)二孩及以上婴幼儿

1.仅指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第二个、第三个及以上孩子,且符合生育政策;若是双胞胎及多胞胎的,按一对夫妻生育的合计子女数计算。

2.入托的机构必须是接受市域范围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或教育部门监管的机构,并在“浙有善育”备案(登记)的;

3.入托孩子具有定海区(不含临城街道、千岛街道)户籍,办理入托手续时年龄在3周岁内的(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四)社会办星级托育机构、民办托幼一体等级幼儿园

社会办星级托育机构:经卫健部门星级评定,被认定为四星及以上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具有市卫健委授予的星级铜牌;认定期内,没有发生取消、降低星级等不当行为的情形。

民办托幼一体等级幼儿园:托育部等级参照该幼儿园等级予以确认,被认定为省一级、省二级幼儿园。

(五)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1.按省有关文件《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参考标准》建设,经认定后通过“浙有善育”备案(登记)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2.按要求定期开展健康宣教、育儿分享、养育照护小组活动、临时托等服务。

(六)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

1.必须在我区(不含临城街道、千岛街道)管辖的对应托育机构或办托幼儿园从业,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并参保,为机构负责人、保健人员、保育人员定岗;

2.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55周岁以内,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及活动期传染病患者,身心健康;

3.经妇幼保健机构健康体检,持有《托幼机构人员健康证》(在岗期间一年一次);

4.各类人员经妇幼保健机构上岗培训、复训并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的上岗合格证书或证明。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社会办托育机构、托幼一体幼儿园建设补助

1.补助标准:托育机构、托幼一体幼儿园每班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合计2万元。

2.补助方式:每年在7月初,按《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和审批流程,机构通过“同舟善育”管理平台向相应部门提出线上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根据相应管理部门核查结果,在办托所在机构及政府网站公示后确认,一般于8月底前予以补助。

3.补助说明:

(1)认定周期为上年7月份至当年6月份,补助资金分两年(按机构被核准备案(登记)通过之日起算)拨付,每年补助1万元,托育机构托班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

(2)公办及民办幼儿园办托班,建设补助标准参照执行。

(3)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若机构有扩建增加托班数的,按其增加值核算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若办托主体和法人发生变更,且改扩建的,仍可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班级数按编班类型使用面积要求核定。

(4)机构需提交材料:按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办园许可证、托育部登记回执、教育部门核发的收托价格表、实际收托票据、托班幼儿每日出勤表等相关资料。

(二)社会办托育机构、民办托幼一体幼儿园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运营补助金额=实际收托儿童数×收托月数×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普惠性收费标准×补助系数。

补助系数根据普惠性收费标准划分为三档:

(1)不超过普惠性收费标准的机构,补助系数为20%;

(2)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至1.5倍的机构,补助系数为8%;

(3)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以上至2倍的机构,补助系数为5%。

2.补助方式:每年在7月初,按《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和审批流程,机构通过“同舟善育”管理平台向相应部门提出线上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运营补助的机构收托人数以机构录入“同舟善育”系统的数据为基础,根据管理部门核查结果,在办托所在机构及政府网站公示后确认,一般于8月底前予以补助。

3.补助说明:

(1)现行运营补助标准适用社会办托育机构和民办托幼一体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办托运营保障由各级办园(托)主体负责落实。

(2)认定周期为上年7月份至当年6月份,经核定,托育机构通过备案后投入运营,按相应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普惠性收费标准为,全日托(至少8小时)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的每人每月托育收费金额(不含餐费)分别不超过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区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水平的60%、55%、50%。半日托(至少4小时)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每日收费标准的20%;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4)实际收托儿童数,为0-36个月龄的适龄婴幼儿,若入托时不足36个月现超过36个月龄的,也可连续计至学前教育入园前。

(5)实际收托月数,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算,大于等于15天、小于等于当月天数的按1个月算。

(6)机构需提交材料:按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办园许可证、托育部登记回执、教育部门核发的收托价格表、实际收托票据、托班幼儿每日出勤表等相关资料。

(三)二孩、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

1.补助标准:二孩每月补助500元,三孩及以上全额减免补助,超过普惠性收费标准的部分不计入减免范围。

2.补助方式:每年的7月初,符合申请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家庭通过“同舟善育”管理平台提出线上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由其入托机构(仅限备案的托育机构、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托班)核实在托幼儿情况,结果报属地卫健部门,根据管理部门核查确定,补助费由区卫健局补助给入托婴幼儿家庭,具体补助流程参照《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般于8月底前予以补助。

3.补助说明:

(1)入托补助费按月计算,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算,大于等于15天、小于等于当月天数的按1个月算。

(2)家庭需提交的资料为:家长及婴幼儿身份证、户口本、生育登记服务卡、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入托收费票据、入托出勤表等相关资料。

(3)孩次情况以生育登记服务卡为凭证,若遇特殊情况由镇(街道)卫健办进一步核实,区卫健局复审最终确认。

(四)社会办星级托育机构、民办托幼一体等级幼儿园示范性奖励补助

1.补助标准:全日托收费不超过普惠性标准的机构,为五星托育机构和托幼一体的民办一级幼儿园的,在既定运营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5% ;四星托育机构和托幼一体的民办二级幼儿园的,在既定运营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3%。收费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至1.5倍的机构,为五星托育机构和托幼一体的民办一级幼儿园的,在既定运营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5% ;四星托育机构和托幼一体的民办二级幼儿园的,在既定运营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3%。收费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以上的机构不予以示范性奖励补助。

2.补助方式:一般5月初,托育机构需参加星级认定,具体认定标准见《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托育机构星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卫发〔2022〕87号),对照文件中的《舟山市托育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表》进行自评,向区卫健部门提交申请,并在“同舟善育”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及提交相应资料,区卫健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在6月底前完成现场评估验收。托幼一体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部门核定后于6月底前报送区卫健部门,一般年底前予以补助。

3.补助说明:

(1)示范性奖励确认要求机构通过备案(登记)不少于1年时间。

(2)星级托育机构一般每3年重新复核一次。期间,由属地镇(街道)实行动态监管,卫健部门牵头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若发生取消示范性奖励行为的不予以奖励补助。

(3)奖励补助每年核算,核算周期同上,为上年度7月至当年度6月。

(五)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项目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建设经费,对符合条件建设并规范开展照护服务小组活动的,按实际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实报实销。运营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2.补助方式: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由镇(街道)统一筹建,收集相关票据和材料,所属卫健办在每年9月底上报区卫健局进行审核,经现场踏勘与核实确认后,一般于11月底前予以补助。

3.补助说明:创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的社区(村)与其他项目共建等另有经费保障的,建设经费不予保障。

(六)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

1.补助说明: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各类婴幼儿照护提升培训产生的费用给予不高于60%比例补助。

2.补助方式:由我区(不含临城街道、千岛街道)管辖的各入托机构(仅限备案的托育机构、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托育部)核实员工培训情况,收集培训相关票据和材料,每年的7月初向区卫健局提出申请,区卫健局审核确认后,一般于8月底前予以补助。

3.补助说明:从业人员持有的上岗证书与实际从业机构不一致的,不予以补助。

四、其他要求

机构或个人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完成机构内审核、公示等工作。提交虚假资料进行申报、未按规定流程操作造成不良后果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一经发现取消当期补助资格或者追回当期补助资金,情节严重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负责补助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区财政局负责对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测算的补助标准、金额进行审核。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对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审核无误、公示无异后,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审核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定海区社会办托育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

2.定海区幼儿园托班建设补助申请表

3.定海区社会办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4.定海区民办幼儿园托班运营补助申请表

5.定海区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申请表

6.定海区星级托育机构示范性奖励补助申请表

7.定海区民办等级幼儿园示范性奖励补助申请表

8.定海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项目经费补助申请表

9.定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

10.机构建设补助流程图

11.机构运营补助流程图

12.二孩三孩入托补助流程图

13.机构示范性奖励补助流程图

14.驿站建设项目经费补助流程图

15.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流程图

附件1:

定海区社会办托育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托育机构名称


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性质


房屋产权情况(1.自有土地或房屋;2.租赁房屋;3.其他


占地面积

(M²)


建筑面积

(M²)


室外面积独有

(M²)


室外面积共享

(M²)


职工总人数


备案托班数


新增托班数


备案年月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托育机构

基本情况


县(区)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县(区)卫健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附件2:

定海区幼儿园托班建设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幼儿园名称


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性质


房屋产权情况(1.自有土地或房屋;2.租赁房屋;3.其他


占地面积

(M²)


建筑面积

(M²)


室外面积独有

(M²)


室外面积共享

(M²)


职工总人数


备案托班数


新增托班数


托育部备案年月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幼儿园托班基本情况


区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区卫健部门复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附件3:

定海区社会办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托育机构名称


建筑面积

(M²)


室外面积

(M²)


编班类型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收托规模数


入托婴幼儿人数


婴幼儿入托总月数


入托情况说明


区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县(区)卫健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附件4:

定海区民办幼儿园托班运营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幼儿园名称


托班建筑面积

(M²)


户外面积

(M²)


托班类型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实办托班数


入托婴幼儿人数


婴幼儿入托总月数


入托情况说明


区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区卫健部门复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附件5:

定海区二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申请表

母亲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1寸照片

民族


婚姻状况


结婚时间


结婚证号


户 籍 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父亲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1寸照片

民族


婚姻状况


结婚时间


结婚证号


户 籍 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婴幼儿姓名


身份证号


孩次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入托机构(全称)


入托起止时间


3岁内入托总月数


入托每月缴费金额(元)


3岁内入托缴费总金额(元)


监护人联系电话


社保卡银行名称


社保卡银行账号


家庭承诺: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夫妻生育子女数符合领取入托补助必备条件,现申请补助,若有虚假,愿自动退出,并退回已领补助资金。

申请人:女                 男

入托所在机构审核意见

该婴幼儿不到3周岁时来本园入托,核查入托总月数       月。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意见

经审核,       符合£二孩、 £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入托补助申领条件,批准其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领取入托补助金       元。

简要情况: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附件6:

定海区星级托育机构示范性奖励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托育机构名称


建筑面积

(M²)


室外面积

(M²)


编班类型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收托规模数


入托婴幼儿人数


婴幼儿入托总月数


机构示范性星级情况

□四星级;     □五星级;

入托情况说明


区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县(区)卫健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附件7:

定海区民办幼儿园托班示范性奖励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幼儿园名称


建筑面积

(M²)


室外面积

(M²)


编班类型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收托规模数


入托婴幼儿人数


婴幼儿入托总月数


幼儿园示范性等级情况

□省二级;     □省一级;

入托情况说明


区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区卫健部门复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附件8:

定海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项目经费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驿站名称


负责人姓名


驿站地址


联系电话


房屋产权情况(1.自有土地或房屋;2.租赁房屋;3.其他)


驿站建筑面积(m²)


项目开工年月


建设前项目预算金额(万元)


申请建设启动资金(万元)


验收通过年月


申请结余建设资金(万元)


工作人员总人数


镇(街道)支出运营费(万元)


新增临时托位数


驿站基本情况(建设性质、服务区域等情况)


责任社区(村)承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盖 章 )

所属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盖 章 )

区卫健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盖 章 )

附件9:

定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个人信息(申请人填写)

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工作单位


入职时间


社保卡银行账号


银行名称


签订劳动合同时间


参保时间


补贴申请信息(所属从业机构填写)

培训时间


培训单位


培训岗位


获证时间


证书编号


证书类型

□机构负责人证书

□保健人员上岗证

□保育人员上岗证

□其他(轮训、复训、能力提升培训等证明)

培训费(元)


申请培训补贴金额(元)


入托所在机构承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区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县(区)卫健部门复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章)








附件10:

机构建设补助流程图

10.png

附件11:

机构运营补助流程图

11.png

附件12:

二孩三孩入托补助流程图

12.png

附件13:

机构示范性奖励补助流程图

13.png

附件14:

驿站建设项目经费补助流程图

14.png

附件15:

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流程图

15.png

定卫〔2023〕28号定海区卫生健康局定海区教育局定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定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此为准).doc

定海区卫生健康局定海区教育局定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定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此为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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