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73089072XB/2023-70680 | ||
文 号: | 金政发〔2022〕59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
文件登记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法律 |
发布机构: | 金塘镇 | 成文日期: | 202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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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塘镇困难群众关爱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村: 经研究决定,现将《金塘镇困难群众关爱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金塘镇困难群众关爱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力度,切实保障民生,规范关爱工程救助工作,及时解决我镇困难群众安居工程、助残扶残、医疗救助、受灾救助、避灾场所建设及突发性生活困难,我镇设立了困难群众关爱基金。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爱工程救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明确救助项目,突出重点,及时救助;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适度救助、量力而行; (四)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所有救助事项经社会发展局集体商讨后确定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金塘户籍居民。 (二)与金塘户籍居民结婚并在金塘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 (三)在金塘居住三年以上外地户籍人员(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四)困难发生在金塘区域内的特殊群体。 以上四类对象,符合其中一类即可。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资金发放 第四条 救助项目资金安排及具体救助标准 资金安排:根据镇预算安排。 救助类别及标准: (一)尿毒症:参照定海区慈善总会当年补助标准配套,人数根据实际情况; (二)助学:参照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当年补助标准配套,人数根据实际情况; (三)助老:参照定海区慈善总会当年补助标准配套,人数根据实际情况; (四)安居、扶残助残、受灾人员、避灾场所、医疗救助、突发性事故等困难群众救助每户或每一突发事件救助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0元;特别困难的,可视情况提高救助标准。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五条 救助申请 本救助申请分为申请对象申请和管理审批机构主动发现代为申请两类。 (一)申请对象申请。属本救助办法第二章的困难对象,可向居住地所在村或户籍所在地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象身体不便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也可委托村代为申请,然后由村报送给民政事务科。 (二)主动发现。各村及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牵头协调作用,及时发现、主动介入,逐步建立困难群众的排查机制,主动发现需救助对象,及时告知救助程序或代为申请救助。 申请人申请困难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录取通知书、病历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第六条 救助审核、评议和公示 民政事务科或经委托村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足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核实无误的,做出受理决定,并由申请对象填写救助申请表,签署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和诚信承诺书。 公示内容在镇政府公示栏张榜公示7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专项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和收入以及其他已救助信息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对不支持金塘开发建设的家庭不予救助。 第五章 责任与追究 第八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救助资金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九条 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金塘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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