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849T/2020-54956 | ||
文 号: | 盐办〔2020〕56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件登记号: | LDHD99D-2020-0002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盐仓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0-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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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盐仓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盐仓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现将《盐仓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盐仓街道办事处 2020年8月1日 盐仓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定海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定党政办发〔2015〕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仓街道范围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行使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能的其它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原有积累及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借入资金收入、捐赠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办公用房、经营性房产及公益性房产等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文教卫生体育设施、码头、网场、仓库等农渔业设施设备和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是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水旱地、山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核算事项,由各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委托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三资”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街道设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农村集体“三资”核算等代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经营与管理工作,建立“三资”管理小组和“三资”监督小组,负责对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监督。 第八条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 “三资”管理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街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2.指导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3.加强“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设,配足配好硬件设备和人员,落实好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三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4.加强对各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应用“三资”管理网络,督促各社“三资”管理规范运作; 5.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及监督,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7.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8.建立健全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三资”档案及台账。 第九条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1.审核“三资”原始凭证,并及时进行审核情况的登记反馈; 2.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等工作,正确核算“三资”事项; 3.将“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书、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录入账务处理系统; 4.定期盘点各社现金,核对各社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5.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领用、核查、存根保管及数据录入工作; 6.指导督促各社规范“三资”经营,指导督促各社编制财务预决算 ,定期开展“三资”清查,强化“三资”的日常管理; 7.参与涉及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8.及时反馈各社“三资”情况,制作提供“三资”公开资料,指导、督促各社做好民主理财和“三资”公开工作; 9.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各社“三资”变动情况,帮助指导各社建立“三资”管理台账,规范“三资”档案管理; 10.做好对“三资”事项的咨询和质询的接待、解释工作。 第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资”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三资”管理制度,完善本社“三资”管理措施,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提高本社“三资”的经营效益; 2.编制财务预决算方案; 3.审查日常财务收支,保证收支的真实、合理、完整; 4.加强与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5.定期及时报账,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6.及时处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部门和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三资”台账和合同台账。 第十一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资”监督小组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本社“三资”管理制度和预决算方案,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会议; 2.监督本社“三资”使用、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3.实施民主理财,检查审核财务账目,督促本社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4.对群众反映的“三资”经营管理方面问题进行查核、反馈; 5.向股东(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三资”监督工作; 6.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社“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资产、资源对外承包或租赁,董事会应制订承包租赁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时,应在“三资”监督小组的参与下,根据标的金额大小进入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项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纳入区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交易。单项底价在10万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纳入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交易。 单项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由各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处置事项,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并按合同规定及时收缴承包金或租金。 合同由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统一鉴证,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鉴证部门。承包租赁签订的书面合同,要报街道农村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设立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台账,详细登记合同的兑现情况。合同期满,应对承包租赁的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检查验收,如造成损坏或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或租赁者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六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转让和工程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实施。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相应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投标。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后,递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入股、转让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股东(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集体资金对外投资或入股组建企业,必须报街道办事处进行资金投资风险评估后,再进入重大财务事项民主决策程序,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实施。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一律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出借集体资金,严禁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须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同意,并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和办好担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三资”招标、出租、发包、入股等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股东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进行公开。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一节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预决算管理。编制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度终了后或单项预算执行后,应及时进行决算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 第二十三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建设工程项目和重大支出事项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由董事会集体讨论提出,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预算实施情况及决算情况必须及时如实向股东公开。 经讨论通过和审核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街道三资服务中心要在审核账务的同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分析,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第二节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收款统一使用“舟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和财税部门监制的票据,开具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得自印或向外购入收款收据。 第二十六条 统一收据由出纳向街道农经站领购,每次最多不得超过2本,并登记编号。使用完毕后,凭收据存根向街道农经部门结报并核销,实行缴旧换新。 第二十七条 统一收据由出纳负责填制。出纳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一式三联一次复写,项目和金额须填写清楚;填写错误的收据(一式三联)应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八条 出纳必须妥善保管空白票据,包括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支票、发票、收款收据等,作废票据和已经开具的票据存根联,不得丢失或擅自损毁。 第二十九条 统一收据只限于股份经济合作社使用,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收据。收据使用范围为收取国家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款、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 第三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发生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必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自制凭证用于支付干部报酬、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第三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账、钱分管制度,财务审批人只管审批不保管钱,会计只管账不管钱。现金和银行存单由出纳负责管理,出纳对所管理的现金和各种银行存单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各项有价证券由出纳人员保管,并设立专门登记清册。非出纳人员因公务需要代收的各种款项,应在收款后三天内向出纳人员结清。 第三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确需开设一个以上账户的,须经监事会同意,报街道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股份经济合作社预留的银行印鉴章,由多人分开保管。 第三十三条 认真执行库存现金规定。股份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最高限额控制在2000元以内,超过的款项要及时存入银行。一次性现金支付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限额的,往来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十四条 出纳要按时盘点库存现金,按月与银行核对余额,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 第三十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第三十六条 因公出差或业务需要预领资金的,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财务审批人批准;财务审批人需预领资金的,由董事会其他成员审批。预领资金必须在公务完毕后五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三十七条 严禁出借集体资金。对已出借的资金,应计收利息,并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追回。 第四节 财务审批、收支结报管理 第三十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审批实行负责人(董事长)一支笔审批和集体审批相结合。财务负责人的审批限额建议为5000元,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后决定。在规定的审批限额内,由财务负责人(董事长)一支笔审批,超过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审批限额的,由财务负责人(董事长)会同董事会其他成员集体签字审批。财务负责人(董事长)经手开支的票据应由董事会其他成员审批。 第三十九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一切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规范的原始凭证,不得以白条入账,不得以自制凭证替代应取得的外来原始凭证。各种支出发票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并注明用途;支出票据应在一个月内结报,超过三个月期限的支出票据无特殊原因,不得再审批报销。对不符合规定手续和要求的发票,会计、出纳有权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审批人不得审批,出纳有权拒付,会计不得入账。 第四十条 实行行政公务零接待,严格控制商务接待开支。 招待费支出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列支。报账相关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按规定在财务公开栏等平台进行公开。 第四十一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各种补贴、交通费、通讯费、加班费和因公外出的差旅费、补贴等标准,应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集体经济当年收益状况,并结合工作实绩和股东的收入水平,由街道提出建议,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董事会成员自购车的各类费用不得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列支。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党员、代表外出参观考察,确有必要的,须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批准后方可实施。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连同街道报批手续报三资服务中心入账。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第四十三条 公费订阅报刊实行限额制度和审核制度。人口在1000人以下,不超过3500元;1000-3000人,不超过4000元;3000人以上,不超过45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各社要填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申报单》,报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凡超过限额的,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予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第五节 财产物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木和农渔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的均应列入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管理用具,单位价值虽低于5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也可列入固定资产。 会计人员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登记,做到账实相符,并每年盘点核对,造成固定资产无故损坏和遗失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健全固定资产和物资出入库、保管、领用手续,配备保管员,负责财产、物资进出。入库时必须填制入库单,由经办人、验收人签章;出库时必须填制出库单,由领用人、审批人签章。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照已确定的财务预算办理,如需临时增加项目或增加预算的,应按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大宗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等处置事项由董事会提出建议,在征求街道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财产物资的出租、发包转让、变卖必须通过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私下交易。财产物资的出租、发包必须签订书页合同。 第四十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底应组织村“三资”监督小组、股东代表对固定资产、物资进行盘点清查。财产物资的报废、毁损需核销的,应查明原因,由董事会提出处理意见,经“三资”监督小组同意后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计调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节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各种债权债务的往来款项要建立往来登记簿,详细记录有关往来发生时间、款项内容、金额及增减变动等明细内容。 第五十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应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要组织专人负责追讨。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减少呆坏账产生;对逾期拖欠当年租金的要发催缴通知书或签订缴款计划书,保证有效的追索权。对因人为因素追收不力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财务负责人和直接经管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无法律效力的债权,确属无法收回,符合坏账、呆账等核销条件的款项,由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在征求街道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五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确需举债兴办公益事业或因生产发展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向个人借款,或接受外单位或个人注资入股的,须从还债能力出发,报街道办事处进行风险评估后,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节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五十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大宗物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严禁肢解工程违规发包,严禁董事会成员及其亲属承包本社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四条 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5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按街道招投标规定实施。街道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工程,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招投标,并签订建设书面合同。招投标结果应及时在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建立招投标合同档案,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须将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提交“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文本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款项拨付进度和质量保证金额度。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一份提交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及价格,确需变更的,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变更理由和要求,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十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根据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凭税务发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 第八节 重大财务事项民主决策管理 第五十九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下述重大财务事项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一)集体资产处置(包括土地、资产征收款分配)方案; (二)单笔原值3万元(含)以上集体资产的变卖与报废、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集体资产资源内部发包、对外租赁和入股; (三)20万元及以上的集体资金投资社属集体企业和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集体资金对外投资(包括入股); (四)单笔(或同一单位、户)10万元及以上的集体资金出借; (五)对外举债10万元及以上和为社属集体企业提供经济担保的事项(包括抵押贷款); (六)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厂房建设等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 (七)其他需要履行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条 重大财务事项民主决策实行“五议两公开”,程序是: 建议: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广泛听取社内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 提议:由董事长主持召集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讨论酝酿,形成提议预案; 商议:提议预案提交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联合商议,形成商议草案; 审议:听取和征求街道办事处对商议草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请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党员大会进行审议; 决议:提请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形成会议决议,并填写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单,上报街道办事处和区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公示:重大财务事项会议决议和实施结果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15天。 第六十一条 未提请党员大会审议、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重大财务事项,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组织实施。董事会成员擅自做主投资和出借集体资金的,要追究相关做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二条 各股份经济合作社非重大财务事项也应履行商议、决议、公示等民主管理和监督程序。 第九节 收益分配制度 第六十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土地征收补偿费、属集体所有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其他政策处理款和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所得、各级部门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不得列入收益分配。 第六十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分配方案应兼顾国家、集体和股东(社员)的三者关系,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收益分配方案要报(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本年实现的收益加年初未分配收益(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分配收益总额。具体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总额的20%,用于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 2.提取福利费。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总额的20%,用于福利事业开支; 3.股东分配。股东按所持股份进行红利分配; 4.其他分配。按实际需要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他分配。 第六十六条 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后的剩余可分配收益如少于20万元的,不进行股东分配,具体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七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处理好分配和积累的关系,坚持量入为出,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收益多时应当控制分配额度,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使股东的分配水平可持续提高。 第十节 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六十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组织即“三资”监督小组(监事会),民主理财成员一般为3-5人,董事会成员及其亲属、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六十九条 “三资”监督小组(监事会)负责对本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参与制定本社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的开支。按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本社财务收支和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进行理财、审核,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未经“三资”监督小组(监事会)审核的单据,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会计不得登记入账。 第七十条 对“三资”监督小组(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及时做好解释、整改工作。如意见分歧较大的,要及时向街道反映,由街道调解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一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实行按月逐笔公开,财务分类收支情况逐项按季上墙公布。基建项目和固定资产购置、经营项目发包、集体资产租赁费等实行分类逐项及时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干部工资补贴实行逐项逐人及时公开。按季上墙公布的财务收支情况表须经董事长和监事长(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核签名。 第七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除上墙公布外,还可采取会议、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各社要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群众方便阅读的地方设置防风、防雨且能上锁的公开栏,并按要求公布,其公布内容须保留十五天以上,公开栏旁须设置意见箱,每月至少开启一次。 每年的1月18日、4月18日、7月18日、10月18日为全区统一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日。 第十一节 财务报表及档案管理 第七十三条 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会计人员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纳、统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各种账簿,及时上报各种报表,确保数据准确。 第七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档案,如账册、凭证、报表、各类合同契约、土地承包资料、有关文件等都应每年整理,并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有关档案保管年限规定执行。对装订成册的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第七十五条 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建立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归档管理,做到“一社一柜一锁”。档案室应配置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设施。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资料由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集中保管5-10年,期满后逐年返还,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落实专人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六条 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三资”档案的,需经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或者复制。 第七十七条 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会计档案。 第五章 “三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年初公开当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上年财务决算,农村“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按季公开,对股东(社员)要求公布的专项财务项目或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不受次数限制。公开内容须保留十天以上。 第七十九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监督小组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农村“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负责人和上级“三资”管理办公室反映,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八十条 股东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股东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以直接向区、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反映。 第八十一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三资”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八十二条 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八十三条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八十四条 街道要完善内审工作机构,协助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认真实施“三年一轮审”,审计结果及时公开。 第八十五条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应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动态实时监管。 第八十六条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三资”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抓好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 第八十七条 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舟山市定海区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三资”管理违规行为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由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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