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7216C/2023-68572
文  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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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实施犬猫防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出台了《定海区实施犬猫防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本省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费免疫。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由免疫接种点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动物防疫员,对农村地区的犬只上门实施免疫接种。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部分,分别从总则、资格管理、防疫管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和附则七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区财政、农业农村和各镇街道的分工职责以及狂犬病免疫形式。

第二部分资格管理。明确了狂犬病免疫点资格条件和审查流程。

第三部分防疫管理。明确了犬猫防疫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四部分信息管理。明确了诊疗免疫信息记录有关要求。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有关内容和方式。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明确考核制度和资金保障。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由区农业农村局附则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由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解读。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科室: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580-205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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