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7216C/2022-66868
文  号: 定农发〔2022〕120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件登记号: LDHD65-2022-0006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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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海区实施犬猫防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进一步强化我区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犬猫狂犬免疫等防疫工作的管理,规范狂犬免疫及动物诊疗行为,创新农村地区狂犬病免疫服务机制,提升防疫工作数字化管理水平,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全区犬猫防疫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承担犬猫防疫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免疫效果监测、免疫质量评估、狂犬免疫证和免疫标识牌的出具管理以及宣传教育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猫防疫的管理、组织和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合理设置集中免疫点,织密农村地区的免疫服务网点,持续有力推进狂犬病免疫工作。

取得狂犬病定点免疫点资格的动物诊疗机构以及服务农村非重点区域开展狂犬集中免疫的第三方服务组织(以下统称“免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具体实施免疫接种工作。

第三条 本区实行重点区域定点免疫和非重点区域集中免疫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犬猫狂犬免疫。

重点区域的饲养者应当按时前往定点免疫点为饲养的犬猫进行狂犬免疫注射。

各镇街道每年应当组织2次非重点区域的狂犬集中免疫工作,主动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集中免疫计划,并根据全区集中免疫计划,组织协调村(社区)配合免疫机构做好集中免疫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镇街道的集中免疫计划申报,制定全区集中免疫计划,协调组织免疫机构按计划开展集中免疫。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本区范围内的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取得狂犬病定点免疫资格后,方可从事犬猫狂犬病预防免疫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设立定点免疫点:

(一)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配备有1名及以上经备案的执业兽医师;

(三)具有符合狂犬病强制免疫信息管理要求的电脑等终端设备;

(四)具备独立的免疫注射室;

(五)配备符合兽用狂犬病疫苗储存要求冷链设施(冷冻-15℃,冷藏2-8℃);

(六)具有兽用疫苗管理和狂犬免疫管理制度;

(七)年内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被查处的记录少于3次。

第五条 申请设立定点免疫点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定点免疫点申请表,并签定服务承诺书;

(二)兽用疫苗管理和免疫工作制度;

(三)相关设备配置清单和照片。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申报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收到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完成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向区公安分局通报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定点免疫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狂犬免疫资格终止:

(一)定点免疫点主动申请终止的;

(二)倒卖或变相倒卖政府提供的疫苗,使用假、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

(三)不配合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免疫抗体抽检不达标的;

(四)发生严重的免疫证、免疫档案遗失事件的;

(五)年内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极其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年度资格复核中发现不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的。

第八条 农村非重点区域的狂犬集中免疫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

第三章 防疫管理

第九条 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应当由经区农业农村局备案的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和乡村兽医实施。

第十条 兽医在实施免疫接种前应当对犬猫进行健康检查,确定其健康状态适合免疫后,再实施免疫接种;免疫后兽医应当告知下次免疫时间以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本区狂犬病强制免疫采用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下称“疫苗”)。免疫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向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申领疫苗、免疫证和免疫标识牌。

第十二条 免疫机构不得对选择政府供苗进行免疫的宠主收费。宠主可以选择自费的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机构所使用的自费疫苗应具有批准文号和合法进货渠道。免疫机构不得指定和强制宠主使用特定的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做好狂犬病、布病等二三类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监测。

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做好狂犬病、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第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机构对应当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犬猫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台帐记录。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免疫机构应当做好诊疗、免疫等防疫工作记录,并在“犬猫宝”应用系统上传完成当天的诊疗、免疫信息。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免疫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犬猫宝”应用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确保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犬猫宝”应用系统的管理和数据维护。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免疫机构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除向主管部门上报信息外,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免疫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管理员以及“犬猫宝”应用系统的技术服务公司未经允许,不得泄露诊疗、免疫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区实行区农业农村局主动巡查监督和群众监督并举的监督管理制度。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日常检查,重点加强对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无害化处理情况、执业人员从业情况、兽药使用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群众监督可采用电话、来信、现场举报、“犬猫宝”应用系统的服务评价等多种方式,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群众举报或者提供的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监管以及群众监督举报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主动监管结果以“监管评级”的星级形式展示在“犬猫宝”应用系统,初始默认星级为5颗星,以所有监管得分平均分的百分比占比为依据,每少10%扣半颗星。

服务评价体系提供线索的核查结果,以“服务评价”的星级形式展示在“犬猫宝”应用系统,初始默认星级为0颗星,按好评率占总评价比例每10%区间得半颗星。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动物诊疗机构和免疫机构的诊疗、免疫、数字化应用等方面的规范性、效果进行评估。

对实施农村地区集中免疫服务的第三方服务组织的考核按照购买服务合同进行,不列入以上免疫数据。

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农村地区免疫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估得分,将动物诊疗机构划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五星,80-89分为四星,70-79分为三星,69分以下为不合格。每年安排动物防疫经费按照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五星、四星和三星等级的动物诊疗机构作为犬猫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不合格等级不予补助。

根据对农村地区犬猫狂犬免疫质量评估结果,对监测结果达到要求的镇街道,按照年内犬猫免疫数量每条补助50元的标准作为犬猫防疫工作经费给予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变化,适时更新本办法,并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定海区犬猫狂犬病疫苗注射定点单位申请表

附件2:定海区犬猫狂犬疫苗注射服务承诺书

附件3:定海区犬猫狂犬病疫苗注射点年度复核表

附件4:犬猫防疫工作评估细则

附件5:定海区犬猫防疫工作评估表

附件1:

定海区犬猫狂犬病疫苗注射定点单位申请表

动物诊疗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盖章)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动物诊疗许可证

编号: 

机构具备的基本条件(请于右栏处填写或勾选)

独立设置的免疫注射室面积(附平面布局图)

m2

疫苗储存、运输的专用设备

有□ 无□

临床检查、动物保定、医疗废弃物存放设施

有□ 无□

符合狂犬病强制免疫信息管理要求的电脑等终端设备

有□ 无□

免疫、环境用消毒药品及设备

有□ 无□

抗过敏、抗应激的抢救用药品

有□ 无□

兽用疫苗管理和免疫工作制度(附材料)

有□ 无□

以下由农业农村局填写

已备案的执业兽医师

违反动物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被查处情况

审查结果:

现场审查人员签名: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递交申请表时需根据要求提交材料;2.动物诊疗机构承诺以上信息真实,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申报资格。

附件2:

定海区犬猫狂犬疫苗注射服务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本单位定点免疫注射服务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疫政策,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本项服务工作。

二、提供的政府狂犬病疫苗仅限本单位使用,不私自倒卖。

三、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疫苗出入库、免疫登记、免疫证发放等记录,并做好归档,定期向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如实报送相关使用情况。

四、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服从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

五、能履行服务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狂犬病监测和狂犬免疫等相关工作。

六、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承诺,造成发生重大事件或纠纷的,本单位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时间:

附件3:

定海区犬猫狂犬病疫苗注射点年度复核表

动物诊疗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动物诊疗许可证

编号: 

机构具备的基本条件(请于右栏处填写或勾选)

独立设置的免疫注射室面积

m2

疫苗储存、运输的专用设备

有□ 无□

临床检查、动物保定、医疗废弃物存放设施

有□ 无□

符合狂犬病强制免疫信息管理要求的电脑等终端设备

有□ 无□

免疫、环境用消毒药品及设备

有□ 无□

抗过敏、抗应激的抢救用药品

有□ 无□

兽用疫苗管理和免疫工作制度

有□ 无□

已备案的执业兽医师

违反动物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被查处情况

年度免疫效价评估结果

%

复核结果:

现场复核人员签名:

复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犬猫防疫工作评估细则

一、评估时间:每年8月份。

二、相关数据范围:评估统计数据的时间节点为上一年的8月1日至当年的7月31日。

三、评估权重:

(一)狂犬免疫抗体效价监测结果占总评估权重30%。

(二)在“犬猫宝”上的监管评级占总评估权重20%。

(三)在“犬猫宝”上的服务评分占总评估权重10%。

(四)在“犬猫宝”上的诊疗、免疫、无害化的有效数据量占总评估权重40%。

评估最终得分=抗体效价得分×0.3+监管评级得分×0.2+服务评价得分×0.1+有效数据量得分×0.4

四、评估内容

(一)狂犬免疫抗体效价监测按有关文件执行,日常监测以总批次数的综合平均效价打分,平均抗体效价达到100%的得100分,每降低10%的扣20分,低于70%的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不合格的不得分。(总分100分)

(二)主动巡查的“监管评级”的赋分(总分100分):

1、无害化处理情况:核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按规定处置医疗废弃物、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诊疗废水。(15分)

2、疫病防控情况:核查是否违反相关防疫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是否按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和隔离等工作?(15分)

3、动物诊疗许可证:核查是否按规定取得诊疗许可证;核查是否使用伪造、变更、受让、租用、借用的诊疗许可证?(10分)

4、报告情况:核查是否按规定将上一年度动物诊疗活动向发证机关报告?(5分)

5、人员情况:核查机构内执业兽医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核查机构内执业兽医师是否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核查机构内工作人员是否定期进行体检,是否持有健康证,患有人畜共患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工作?(15分)

6、工作记录:核查是否按规定书写病历、处方笺、诊断书等有关文书,有关文书不得隐匿、伪造和销毁。(15分)

7、兽药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摆放兽药?有否使用人用药、境外走私药品、过期兽药或假劣兽药?(15分)

8、公示情况:是否按规定将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诊疗许可证、诊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5分)

9、经营区块划分:有无在动物诊疗区域从事动物销售、美容、寄养等其他经营性活动?(5分)

(三)“犬猫宝”应用系统的服务评价体系包括“好评”和“差评”,以“好评”占总评价数百分比的分子为评估得分。“差评”包含以下线索:

1、卫生安全防护不到位、未进行消毒。

2、医疗废水乱倒、针头等诊疗废弃物乱丢。

3、在动物诊疗区域从事动物销售、美容、寄养等其他经营性活动。

4、使用人用药、境外走私药品或假劣兽药。

5、进行诊疗的医师不具备执业资格。

(四)每年8月统计上一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日动物诊疗机构在“犬猫宝”上的诊疗、免疫、无害化的有效数据量,每年超过3000条的得100分,少于3000条的按比例扣减得分。

附件5 :

定海区犬猫防疫工作评估表

评估对象:                 

评估项目

分值权重

评估标准

评估结果

评估分值

抗体效价

30%

达到100%的得100分,每降低10%扣20分,低于70%的不得分。



服务评价

10%

年内服务评价中“好评”占总评价数百分比的分子。



监管评级

20%

年内监管评级得分平均分。



有效数据量

40%

每年超过3000条的得100分,少于3000条的按比例扣减得分。



最终总分

抗体效价得分×0.3+监管评级得分×0.2+服务评价得分×0.1+有效数据量得分×0.4


星级认定

90分及以上:五星;80-89分:四星;70-79分:三星;69分以下:不合格。


评估人:                               审核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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