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216C/2023-75151 | ||
文 号: | 定农发〔2023〕103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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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实施犬猫防疫工作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出台了《定海区实施犬猫防疫工作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本省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费免疫。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由免疫接种点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动物防疫员,对农村地区的犬只上门实施免疫接种。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部分,分别从总则、资格管理、防疫管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和附则七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区农业农村和各镇街道的分工职责以及狂犬病免疫形式。制定了90%以上村社区覆盖率的免疫目标,明确了每年组织2次以上农村地区犬猫狂犬病免疫行动。 第二部分资格管理。明确了狂犬病免疫点资格条件和审查流程。明确了只有取得定点免疫资格的动物诊疗机构才允许从事犬猫狂犬病预防免疫工作。明确了资格审查和资格终止的条件。 第三部分防疫管理。明确了犬猫防疫工作的有关要求,包括只有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才能进行免疫接种,疫苗及免疫证件需按规定申领使用,动物诊疗机构应履行人畜共患病监测和防控的法律义务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内容。 第四部分信息管理。明确了诊疗免疫信息记录有关要求,主要强化了“犬猫宝”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应用,日常信息录入和数据维护保密等要求。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有关内容和方式,包括实行主动巡查监督和群众监督并举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监管的星级评分等数字化管理等内容。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明确考核制度和资金保障,主要包括免疫点的星级评价赋分等级划分和农村地区开展免疫的制度保障。将动物诊疗机构划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五星,80-89分为四星,70-79分为三星,69分以下为不合格。每年安排动物防疫经费按照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五星、四星和三星等级的动物诊疗机构作为犬猫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不合格等级不予补助;对协助镇街道落实犬猫狂犬病集中免疫的村(社区),按照年内犬猫免疫数量每条补助50元的标准作为犬猫防疫工作经费给予补助。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由区农业农村局附则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四、解读机关 由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解读。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科室: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580-2059037。 2023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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