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8040Q/2023-75034
文  号: 定财行〔2023〕95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文件登记号: LDHD12-2023-0004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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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定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学前教育机构:

根据我区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结合省市相关要求,我们对2021年出台的《定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定财行〔2021〕77号)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

2023年12月6日

定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定海区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定委发〔2020〕27号)和《舟山市定海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定教发〔2015〕5号)精神,加强与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现根据省、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其他资金(收入)、社会捐赠等各项资金组成。

第三条  使用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保基础促发展原则;坚持公平普惠原则。

第四条  补助奖励对象:区教育局管辖的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以及区内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承担学前教育建设的单位(部门)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基础性补助。对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或生均办学成本补助、校园安保费用补助。

(二)发展性补助。对幼儿园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及大型设备购置补助;对符合本区教育改革方向,有助于提升全区幼教质量的幼教联盟补助、早教工作补助等。

(三)考核性奖补。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考核奖励、办园等级晋升等专项工作考核奖励及园(所)长、非编骨干教师和优秀教师等先进个人考核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条件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基础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区教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 具有办园许可证;办学思想端正,教育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园舍无危房;

(二) 按相应等级要求配备专任教师和其他人员;单位与聘用教职工均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保和缴纳公积金;按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

(三) 按规定落实并专款使用生均公用经费、基建维修和设备购置经费、教师培训经费、校园安保经费等各种专项经费;

(四) 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建立财务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收费和退费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无乱收费情况发生;按规定设置食堂财务账并且核算规范,无克扣和违规使用师生伙食费的情况;

(五) 规范招生,规模、计划、班额等符合相关规定;由部队和行业(系统)举办幼儿园须承担一定比例的我区地方幼儿入园学额。

第三章 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八条  基础性补助

(一)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局直属幼儿园每名幼儿每年公用经费标准为1200元,补助标准按相关规定逐年递增。补助幼儿人数根据区教育局许可的实际办班数,并按每班实际人数计,小规模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再适量补助。

(二)部分公用经费补助:对镇(街道)举办的幼儿园,每学年给予130元/生的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按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年度预算酌情调整。补助幼儿人数根据区教育局许可的实际办班数,并按每班实际人数计,其中班额不足20人以20人计。

(三)生均办学经费补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名幼儿每年办学经费(含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4200元;补助幼儿人数根据区教育局许可的实际办班数,并按每班实际人数计,其中班额不足20人以20人计,平均班额超过30人的,每超过1人扣除生均办学经费补助的4倍。

补助标准提高部分优先确保工资待遇水平,每年的补助标准是否调整酌情而定。

(四)校园安保费用补助:幼儿园按标准配备专职保安人员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九条  发展性经费补助。

(一)办园条件改善经费补助。

1.园舍新建(购)、改(扩)建经费补助。

(1)局直属幼儿园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财政给予保障。

(2)对列入计划并如期完成新建(购)、改扩建工程的镇(街道)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次性投入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且完成园舍面积超过600平方米(含)的,按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定数或购房发票,给予不超过20%补助,且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已获得同类专项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2.园舍维修改造、大型设施设备添置等经费补助。

(1)局直属幼儿园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上报维修和设备添置计划,由教育局审核后,财政给予适当保障。

(2)对列入计划并如期完成项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列入薄弱改造提升计划(且体现普惠性质)的幼儿园,2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添置,分别给予实际投入总额不超过20%的奖励性补助,每个园所接受本项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专项工作提升经费补助。

1.幼教联盟和结对园工作经费补助。区属区域内凡承担结对帮扶工作的幼儿园,当年经考核评估合格的给予0.2-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其中幼教联盟0.5-1万元,结对园0.2-0.5万元。

2.早教服务工作经费补助。对设有早教基地、早教点或早教中心的幼儿园,当年经考核评估合格的,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设备增添和辅导工作开展。

(三)其他发展性项目补助。引进合作项目等发展性项目补助根据项目协议另行约定。

第十条 考核性奖励。

(一)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考核奖励。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区教育局负责对全区幼儿园学年度工作进行考评,并按不同考评等次,给予镇(街道)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一定的考核性奖励。其中考核优秀标准为180元/生,考核良好标准为120元/生,考核合格标准为60元/生。补助幼儿人数根据区教育局许可的实际办班数,并按每班实际人数计,其中班额不足20人以20人计。

(二)专项工作考核奖励。

1.办园等级晋升奖励。民办幼儿园每晋升一个等级,一次性按每班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晋升等级补助认定以文件下达时间为准。

2.幼教联盟和结对园优秀奖励。对区属区域内凡承担结对帮扶工作的幼儿园进行考核,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20%,经考核评估获区级及以上优秀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早教服务工作优秀奖励。对设有早教基地、早教点或早教中心的幼儿园进行考核,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20%,经考核评估获区级及以上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人员考核奖励。

1.园(所)长考核奖励。对参加区教育局组织的学年度工作考评的幼儿园,园所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园长进行奖励。其中非区教育局所属在编园(所)长,办园规模在9班以上(含9班)的当年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的奖励,办园规模在9班以下的当年分别给予8000元、4000元的奖励。

2.非编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先进个人考核奖励。对在民办幼儿园中任教的非事业编制的区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先进个人,经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以上各项考核奖励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基础性补助按学年核定幼儿人数后下达;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学年考核奖励,在考核完成后下达;其他补助、奖励每学年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于每年5月填报《定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向区教育局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幼儿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园舍设施建设或重大修缮改造的合同复印件及经区编审中心或区教育局业务科室审定复核的项目结算报告;

(二)园舍购置的应提供购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三)设备购置的合同、发票复印件;

(四)相关评优评奖等文件。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对各幼儿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根据教育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进行审定,并会同教育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使用和监管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专项纳入教育专项,实行预算管理,区教育局负责编制学前教育专项年度预算,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区教育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同时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是考核和专项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并与补助金额相挂钩。

第十六条  对办园不规范,不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部门、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正当监督的,视具体情况不予申报或扣除部分专项资金。幼儿园在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幼儿园申报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取消1-3年的申报资格等处理。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违规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原《定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定财行〔202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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