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8040Q/2023-75078 | ||
文 号: | 定财行〔2023〕95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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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一、 背景和依据 1、背景 为加强与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依据 根据《舟山市定海区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舟山市定海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 二、 过程 2023年8月,开始起草《定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向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 2023年11月27日,在舟山市定海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七条,分为总则、基本条件、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申报程序、使用和监管、附则等六个章节,同时设计了《园舍新建(购)、改(扩)建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表》、《园舍维修改造经费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表》、《大型设施设备添置等经费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表》等附表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组成,使用原则,补助奖励对象,支出范围,使用条件及分工共同管理作出说明。 第二章基本条件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三章明确基础性补助、发展性补助、考核性奖励等三部分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基础性补助标准:对局直属幼儿园每名幼儿每年公用经费标准为1200元,补助标准按相关规定逐年递增;镇(街道)举办幼儿园每学年给予130元/生的公用经费补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名幼儿每年办学经费(含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4200元;幼儿园按标准配备专职保安人员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发展性奖补:园舍新建(购)、改(扩)建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财政给予保障,对列入计划并如期完成新建(购)、改扩建工程的镇(街道)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次性投入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且完成园舍面积超过600平方米(含)的,按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定数或购房发票,给予不超过20%补助,且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已获得同类专项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园舍维修改造、大型设施设备添置等经费补助根据局直属幼儿园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上报维修和设备添置计划,由教育局审核后,财政给予适当保障,对列入计划并如期完成项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列入薄弱改造提升计划(且体现普惠性质)的幼儿园,2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添置,分别给予实际投入总额不超过20%的奖励性补助,每个园所接受本项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专项工作提升奖补:承担结对帮扶工作的幼儿园,当年经考核评估合格的给予0.2-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其中幼教联盟0.5-1万元,结对园0.2-0.5万元;设有早教基地、早教点或早教中心的幼儿园,当年经考核评估合格的,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引进合作项目等发展性项目补助根据项目协议另行约定。 (四)考核性奖励:每年按各级各类幼儿园的不同考评等次,给予镇(街道)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一定的考核性奖励,其中考核优秀标准为180元/生,考核良好标准为120元/生,考核合格标准为60元/生;民办幼儿园每晋升一个等级,一次性按每班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承担结对帮扶工作的幼儿园进行考核,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20%,经考核评估获区级及以上优秀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设有早教基地、早教点或早教中心的幼儿园进行考核,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20%,经考核评估获区级及以上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园所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园长进行奖励。其中非在编园(所)长,办园规模在9班以上(含9班)的当年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的奖励,办园规模在9班以下的当年分别给予8000元、4000元的奖励。非编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先进个人考核奖励。对在民办幼儿园中任教的非事业编制的区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先进个人,经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四章明确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明确基础性补助按学年核定幼儿人数下达、学年度考核奖励根据考核结果下达,其他补助、奖励每学年申报一次;明确申报专项资金的幼儿园需提供园舍设施建设或重大修缮改造的合同复印件及经区编审中心或区教育局业务科室审定复核的项目结算报告、园舍购置的应提供购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设备购置的合同、发票复印件、相关评优评奖文件等。 第五章明确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开展绩效评价、审计检查。明确专项资金不予申报、部分扣除、取消申报资格、限期整改等各种情形。 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具体生效日期,原《定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定财行〔2021〕77号)同时废止。 四、施行期限、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施行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 解读人:潘敏、丁舟 联系电话:0580-8252845、0580-2032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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