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7324254856/2023-74175
文  号: 定经信〔2023〕30号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工业、交通/轻工纺织,工业、交通/化工,工业、交通/国防工业,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含电信)
文件登记号: LDHD03-2023-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成文日期: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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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定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23〕16 号)等文件精神,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定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舟山市定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2023 年 10 月 24 日



定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贯彻落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加快定海制造业创新发展,着力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强区建设,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23〕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区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为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区经信局牵头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奖补项目的组织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区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并视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

第四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

在定海区(区本级)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各镇(街道)、工业平台等。

(二)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4.企业当年综合评价需在 C 档及以上,社会信用记录评定在中等及以上。

第五条 支持重点和标准

(一)打造工业经济主打平台。加快构建“一核三园多点”的产业平台体系,全力以赴推动“一镇街一抓手”机制落地见效,实施镇(街道)、产业平台目标责任制考核,设立“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对当年规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性投入均完成年度目标,且工业、信息化、科技考核总得分前 3 名,工业税收增幅在 10% 以上(上年度为负的不予评选),其他各项任务完成较好的镇(街道)、产业平台授予“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奖励为基数 10 万元,并按工业入库税收实际增长率高出全区平均增长率情况计奖,即增长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 5000 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推动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 凤凰涅槃”攻坚行动,鼓励镇(街道)、产业平台开展低效企业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招引力度,酌情给予补助。

(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对申报年度直接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且符合定海产业革新“145”导向的技改投资项目,按设备(软件)投资额 5% 左右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高质量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奖励。鼓励区域产业链协同发展,加快企业高端装备购置、促进上下游产业合作,引导现有规上工业企业加大再投资力度,对新增产业用地或技术改造投资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给予扶持。

(三)支持龙头企业做大规模。发挥龙头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龙头企业集聚。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质量效益好、带动作用明显的龙头企业。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分级定向支持年销售收入新突破10亿和50亿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本地企业引进上市公司、央企和世界五百强企业进行技术提升或者产业重组,在发生股权收购或重组过程中,按照重组(收购)方以及被重组(收购)方新增的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引导小微企业上规升级。着力推动市场主体扩容,优先将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小微企业作为重点上规培育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和靶向培育。对“首升规”工业企业,第一年给予5万元专项资金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未退规的,在第三年再给予10万元稳规激励,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加快新建项目投产入规,规上企业“防退规”,“小升规”企业在升规后3年内,对综合评价为C、D类的企业暂缓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对于下规企业3年内给予工业企业综合评价降一档。

(五)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培育一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内市场领先的“小巨人”企业,引导“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国际市场领先的单项冠军企业。对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市级“三名”企业按市定额度给予奖励。

(六)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支持企业稳步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三大改造,对获评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对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清洁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七)开展企业提升发展行动。统筹实施全区规上工业企业提升发展“1235”工程,鼓励引导企业对标先进,补齐短板、锻造长板,通过三年提升发展,推动规上工业企业“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发展,力争实现新突破、塑造新优势。对获评“洁美工厂”“品质工厂”“示范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对获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浙江制造精品等创新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内、省内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和认定为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九)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大力发展海洋电子信息、海洋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每年安排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对运营模式新、产业链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的数字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给予奖励。加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培育,企业上规享受工业企业上规同等奖励,第一年给予5万元专项资金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未退规的,在第三年再给予10万元稳规激励。加快发展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首次被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目录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加快工业数字化改造。对实施关键环节数字化改造的工业企业,按其项目投资额(仅指软件、网络、安全及终端硬件等)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且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DCMM贯标试点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等省级及以上数字经济领域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企业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等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产业大脑及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为核心的数字经济系统,鼓励支持分行业产业大脑、工业互联网(产业互联网)平台、数字经济场景应用等建设,对入选省级及以上分行业产业大脑、工业互联网(产业互联网)、数字经济场景应用等创建认定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

(十二)加强生产要素保障供给。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收益的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企业整治提升、盘活工业用地、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配套设施等。

(十三)优化助企纾困服务举措。加快产业转型提升,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大力实施素质提升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全区重大产业谋划、服务企业重大活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数字系统建设、企业关心关爱、企业经营人员技能比武和经信科技系统业务素质培训。

(十四)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经信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各级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区经信局应根据年度工业发展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及时开展项目审核,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区经信局调整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区经信局对分配方案在相关网站或舟山市惠企政策兑付平台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和区经信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 区经信局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区财政局按规定视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和区经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较大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被税务部门稽查处罚情节较重的企业不得享受政策扶持。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补助、奖励金额均为区级奖励资金,技术改造类奖励资金实行各级政策就高不重复,数字化改造类项目建设期内的投资额可跨年度合并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定海区区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定财企〔2020〕5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定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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