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7216C/2023-74456
文  号: 定农发〔2023〕98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件登记号: LDHD65-2023-0004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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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海区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制定了《定海区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定海区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考核验收办法.doc

2.

定海区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验收评分细则表.xls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8日

定海区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方案.docx

定海区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度)》(浙财预〔2022〕34号)《舟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22年度)》的通知(舟财预〔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市场准入,并逐渐转变政府投入模式,形成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格局,推动动物防疫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动物防疫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加强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规范、统一、公开、公平、透明,逐步将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服务承接方。

(二)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并强化预算约束。明确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三)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承接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工作要结合我区政府职能转变、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方案,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探索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努力形成政府组织、部门监督指导、社会力量具体承接落实动物防疫公共服务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健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基层动物防疫力量的稳定,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四、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主体是依法具有组织落实散养畜禽养殖户畜禽强制免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参加改革去行政化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和自然人等。

承接主体(自然人除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特别是建立履职及其风险防范制度;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4.拥有2名以上具有动物疫病防治员证、乡村兽医登记证或执业兽医资格证,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经区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接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格条件。具有动物疫病防治员、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资格,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经区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2.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设施。

五、购买服务内容

本实施方案特指内容为:政府组织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狂犬病等其他疫病的疫苗注射,畜禽标识佩戴,畜禽免疫档案制作以及网络传输强制免疫信息,协助做好免疫服务区域的疫情监测和报告,监测采样、协助应急处置等工作。具体见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22年度>的通知》(舟财预〔2021〕11号)附件:舟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标性目录(2022年度)A1701。 

六、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购买程序

(一)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编制。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要求,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在编制预算时,同步编制年度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计划,作为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区财政局审核。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审核和批复。区财政局按照采购预算和项目需求,对区农业农村局购买动物防疫服务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预算和采购方式的审核、批复。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批复的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指导镇(街道)制定“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定海区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区域范围、具体内容、服务要求、考核标准、计酬方式、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并将合同报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购买服务金额10万元以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简便购买程序,确定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服务承接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

七、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我区范围内以单一镇(街道)辖区作为采购限定范围;一般管理区的犬类集中免疫等服务以全区作为采购限定范围。

八、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资金管理及使用

(一)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资金来源

当年度区级(含)以上财政安排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列为采购资金。

(二)财政安排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的核定依据

1、镇(街道)购买动物防疫服务

以往年年底镇(街道)动物防疫员数作为基数确定防疫员年度人均工作补助经费。每个镇(街道)按往年年底统计防疫员人数乘以人均经费确定本地年度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资金规模,以此作为采购经费。原则上每个镇(街道)一名动物防疫员。

镇(街道)年度购买服务费用测算参考标准:基础性服务费用+计件费用+交通费用+注射器具、防护用品、冷藏等耗材费用等。具体购买服务费用由各镇(街道)决定。

基础性服务费用:按每镇(街道)每年1.2万元;

计件费用:按往年饲养量测算,家禽0.15元/羽×1,羊0.8元/头×6,牛1.50元/头×2;

耗材费用:按每镇(街道)每年2000元;

基础交通费用:对饲养分散、养殖量少、交通不便、工效不高的镇(街道如环南、岑港、小沙等),每年给予1000-3000元补助。

服务费用不包含疫苗、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等费用。

超出年度购买服务费用测算参考标准的由各镇(街道)承担。在编在岗的兽医员不享受此文件规定的基础性服务费。

超出年度购买服务费用测算参考标准的由各镇(街道)承担。

2、购买一般管理区的犬类集中免疫等服务

以往年年底第三方兽医服务机构动物防疫员数作为基数确定防疫员年度人均工作补助经费。第三方兽医服务机构按往年年底统计防疫员人数乘以人均经费确定本地年度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资金规模,以此作为采购经费。原则上每个第三方兽医服务机构不少于三名动物防疫员。

年度购买服务费用测算参考标准:基础性服务费用+免疫计件费用+信息录入费用+基础交通费用+注射器具、防护用品、冷藏等耗材费用等。具体购买服务费用由购买主体决定。

基础性服务费用:按照每年500元/人/点位给予补助;

免疫计件费用:按往年统计各镇(街道)一般管理区内犬只饲养量测算,犬10元/只×1;

信息录入费用:对集中免疫的犬只制作免疫档案,配备免疫标识牌以及网络传输强制免疫信息,犬10元/只;

耗材费用:按照每年100元/点位给予补助;

基础交通费用:按照每年100元/点位给予补助。

服务费用不包含疫苗费用。

(三)资金管理及使用

1.严格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重大动物防疫服务所需资金是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因政府提供动物防疫服务发展水平提高所需增加的财政资金安排,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办理。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所需支付的资金,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支付。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年初预拨50%,年底根据考核情况拨付剩余资金。

2.强化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资金的绩效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要对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购买前,要认真制订购买服务的绩效目标,尽量细化考核标准;实施过程中,要对购买服务实时绩效跟踪;实施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九、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工作。

1.区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2.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二)严肃纪律,加强督查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组织,可给予表彰。同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我区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性。要认真做好村级防疫员安抚解释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面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十、其他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定海区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试行方案》(定农发﹝2022﹞6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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