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737759839Y/2022-64336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8 |
政策原文: | 查看政策原文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金塘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 “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是继“重要窗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之后,总书记赋予浙江的又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今年3月份,省委、省政府高规格召开全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会,省委书记袁家军指出要总结改革经验,立足新阶段,推动改革由试点转为全面推开,进一步巩固拓展“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成果。4月份,全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会上,市委书记何中伟指出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实质性成效还不明显,要争取在全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中先行先试、最佳实践、走在前列。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按照省、市、区工作部署,立足金塘镇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条件,专题研究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方法路径,编制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并向社会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将定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定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海区教育局等部门的982项行政处罚权交由金塘镇人民政府行使。 (二)定海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金塘镇人民政府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部门依法管辖。 (三)金塘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公告自9月9日起施行。9月9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实施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定海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580-8231950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