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216C/2022-62556 | ||
文 号: | 定农发〔2022〕58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件登记号: | LDHD65-2022-0004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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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海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精神,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先行先试工作,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高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成效,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原则:谁免疫,补给谁。 (二)实施范围:在试行阶段,已进入浙江省数字畜牧平台管理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原则上全部纳入“先打后补”实施范围,不再发放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通过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并按规定开展自免;其他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主体,可申请纳入“先打后补”实施范围;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等其余场点仍由政府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鼓励镇、街道对中小规模养殖场户通过委托动物诊疗机构等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集中免疫。 (三)实施病种。强制免疫病种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布的病种,结合我省实际,定期评估适时动态调整。2022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 (四)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参照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确定。 2022年度的补助标准为: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0.72元/mL,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1.44元/mL,口蹄疫O型、 A型二价灭活疫苗1.8元/头份,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疫苗1.44元/头份,猪瘟活疫苗0.36元/头份,重组禽流感病(H5+H7)三价灭活疫苗0.3元/mL,小反刍兽疫疫苗0.4元/头份。以后年度的补助标准将根据省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五)补助数量。补助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的疫苗使用量经核准后确定。纳入“先打后补”管理的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必须按要求使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并实时扫码上传疫苗使用信息。 (六)补助金额。补助金额计算方法为:补助金额=疫苗补助标准×补助数量。 三、“先打后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 (四)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五)无其他法定不得享受补贴的条件; (六)符合所在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区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先打后补”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先打后补”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清单见附件1)。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先打后补”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区域内的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严格实施免疫,免疫程序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严格信息录入。“先打后补”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同时将上述信息按规定通过纸质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免疫评估。“先打后补”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免疫效果评价,配合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度开展1次以上(含1次)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同时要自行开展2次以上(含2次)免疫效果评价。免疫效果评价显示免疫水平未达到要求的,“先打后补”主体应根据免疫评价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畜禽出栏前,规模养殖主体应依法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检疫。 (六)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主体要按照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对病死畜禽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 五、工作流程 (一)“先打后补”主体的确定。 已进入浙江省数字畜牧平台管理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原则上全部为“先打后补”主体,其他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主体以及第三方服务主体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地和服务对象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方案规定的有关材料。 1.定海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养殖场)(附件3); 2.定海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附件4); 3.定海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附件5);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专职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及聘书(聘用合同或协议)。 (二)审核确认与备案。 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主体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原则上每个镇、街道只能委托一家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服务工作,若一个镇、街道有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提出申请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镇、街道对提出申请的第三方主体服务能力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一家作为服务主体。认定的主体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1.补助资金的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每半年度进行结算(分上年度12月及1-6月、7-11月两个周期),当年12月补助经费归并到次年上半年度结算。实施主体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申报免疫计划及申请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的审核。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各镇、街道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区农业农村局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等数据,对每个主体申请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 3.补助资金的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核定的补助数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 (四)总结评估。 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 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六、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区农业农村局对实施主体每年度组织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督飞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辖区内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主体在定海区外饲养的畜禽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七、强化工作保障 (一)分工负责、严格履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具体承担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疫苗使用数核定,组织开展疫病监测、免疫监管等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开展补助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免疫经费预算的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日常防疫监管,负责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 (二)强化意识、落实责任。养殖主体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强制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开展及免疫信息上传、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免疫监测等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农业农村局将补助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主体的认定、补助额度、举报电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 浙江省2021-2022年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 3. 定海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养殖场) 4. 定海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 务主体) 5. 定海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附件1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附件2: 浙江省2021-2022年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
附件3 定海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 (养殖场) 申请日期:
附件4 定海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 (第三方服务主体) 申请日期:
附件5 定海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本市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本场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农财两厅及我区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飞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免疫抗体不达标引发重大动物疫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 诺 人: (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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