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8040Q/2022-62772
文  号: 定财企〔2022〕33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文件登记号: LDHD12-2022-0005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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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定海区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定海区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12日

舟山市定海区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力推进定海创新发展,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21〕21号)、《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产业〔2020) 3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海区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并会同区科技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区科技部门负责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做好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各申报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重点领域、支持对象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是围绕定海创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和区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新政、科技创新规划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确定。支持的重点领域如下:

(一)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支持产业技术攻关、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奖励等。

(二)创新主体培育。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培育、研发机构建设、创新载体引进等。

(三)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引育、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科技数字系统建设等。

(四)成果转移转化。重点支持成果转移中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

第六条 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

1.在我区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能力的单位。

2.与定海区政府或政府部门开展合作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具备科研服务能力的单位。

(二)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相应的研发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2.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申请专项资金时近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一)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1.产业技术攻关项目资金

(1)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奖励资金。对当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万元;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择优委托项目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奖励50万;列入省竞争性项目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区级科技项目资金。区级科技项目资金一般采用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额度。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投入结构、项目类型和创新阶段,项目支持方式原则上分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区级公益性项目、区级科技特派员项目、舟山市海大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地合作项目等采用前补助方式,一般为一次性补助。区级重点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一般为项目验收完成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前补助。区级公益类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区级科技特派员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4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资金用于舟山市海大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地合作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后补助。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资金支持区级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项目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后,对承担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不低于核定研发投入15%的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级一般工业类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核定研发投入的15%,区级一般农业类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核定研发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资金。对经审核确认年研发经费投入达100万元、连续两年保持增长且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企业,按年研发经费投入额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3.科技成果奖励资金。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减半);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减半)。

(二)创新主体培育资金。

1.科技企业认定奖励资金。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5000万以下的给予3万元奖励,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2.研发机构建设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分三年每家给予200万元补助。 

3.创新载体引进资金。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于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区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后,经审核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在上级部门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家50万元补助。 

(三)创新平台建设资金

1.创新创业人才引育资金。对新引育的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支持。对经批准企业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在上级补助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鼓励3人以上在读研究生团队到我区企业、研究院等平台进行为期不少于 1 个月的产学研合作,经认定后按照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1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合作单位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 

2.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资金。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优先支持综合体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载体共建等。对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经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市级优秀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推动科技数字系统建设。加快科技数字化改革,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科技数字化服务平台及其应用场景建设。

(四)成果转移转化资金 

1.成果转移中心建设资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联盟)的,给予每家每年5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给予每家每年30万元的运行经费。     

2.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资金。对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拍卖)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资金。加快引进、建设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引育、科技服务、项目招引等方面与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合作、购买服务,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 

4.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资金。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最高可用创新券抵扣50%的支付经费,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创新券支持。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镇(街道)、功能区、区属相关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条 区级科技项目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具体实行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立项决策等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区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任务、申报)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前补助方式的科技项目资金,其项目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后补助方式的科技项目资金,承担单位可以自主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工作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专项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督促指导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4年11月19日。本办法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原《定海区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定财企〔2020〕5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舟山市定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定海区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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