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5862954312/2022-61491
文  号: 定政发〔2022〕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文件登记号: LDHD00-2022-0002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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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定海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日

舟山市定海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和《舟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舟质品委办发〔2020〕 2号),结合“亩均论英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定海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是对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进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每年组织评选一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二家,提名奖不超过一家,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评委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质量强区领导小组成员、社会团体的相关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工作各项重要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区政府审定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定评审各项工作规范;

(二)选拔、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对获奖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社会责任和使用获奖荣誉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评审组由三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进行资料评审;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政府质量奖参评企业(组织)的评审报告。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2年以上,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浙江省五类主体信用评价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良好及以上)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一次性2例以上(含2例)职业病事件,未发生欠薪等违法违规行为。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六)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 A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上年度位居全区同行前列,服务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位居全区同行前列,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行装配式建筑上年度在区内同行业位居前列。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二)至(六)项基本条件。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评准采用国家标准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为提高政府质量奖的可操作性,可在顾客满意度、技术与管理创新、诚信与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标准总分1000分。

第十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的综合评价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当年申请的企业(组织)经综合评价未能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政府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每年第四季度)受理参评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组织)应如实填写并提交《舟山市定海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自评报告及有关证实性材料,经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办。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格、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按照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办根据综合评价得分高低,取前六名(不足六名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数)作为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励名单。

第二十条 评委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报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区政府给予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对首次获奖企业(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对提名奖企业(组织)给予奖励5万元,提名奖企业(组织)经评选获政府质量奖,其提名奖自动取消,给予10万经费奖励(即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累加经费奖励不超过15万元),复评通过不再奖励。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奖励和公告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以宣传获得政府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企业(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带动我区其他组织质量管理水平提升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办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获奖满三年可自愿提出复评申请,不受名额限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复评的企业(组织),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后十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一)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事故的;

(二)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出现年度亏损的;

(五)发生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的。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发生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审办应进行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评委会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政府质量奖荣誉。

第三十一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评委会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政府质量奖荣誉,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被撤销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组织),五年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三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定政发〔2011〕 36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以此为准[202205231438272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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