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8040Q/2022-61072 | ||
文 号: | 定财行〔2022〕15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件登记号: | LDHD12-2022-0002 | 有 效 性: | 废止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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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关于印发《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 2022年3月21日 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舟山的意见》(舟委发〔2019〕29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行〔2020〕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以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区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奖补结合,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定海分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市生态环境定海分局提出的分配方案,视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政策评估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定海分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示范创建、环境污染防治(含水、大气、土壤、海洋、辐射等污染防治)、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总量控制和减排、监测能力建设、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等以及根据省市生态环境系统、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以及与第五条支持范围不相符合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奖补分配。对于通过各类生态创建达到相应标准的镇(街道)、村(社区)酌情给予相应奖励,镇(街道)最高不超过20万元,村(社区)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在强化污染防治、促进绿色发展方面具有全区标杆引领、示范意义的补助5-10万。 第三章 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向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定海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同时附送所申报项目的实施依据、经费预算、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结合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通过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对专项资金分配需区政府审核确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专项资金下达后30日内,将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报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备案。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前下达完毕。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补助对象收回或相应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日之前发生的且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按照办法执行。原《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定财行〔2016〕9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2. 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1: 定海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附件2 舟山市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 年度)
备注:提供项目建设财务资料(会计凭证、相关票据,设备采购合同)、各工程项目建设前后对比照片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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