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8040Q/2022-61077
文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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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年4月1日,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印发了《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定财行〔202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1.起草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舟山的意见》(舟委发〔2019〕29号)《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行〔2020〕49号)等有关规定

二、制定过程

2022年2月,开始起草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6日,区财政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对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讨论。

2022年3月7日,在舟山市定海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五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说明制定依据和明确资金拟安排使用职责)

(二)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示范创建、环境污染防治(含水、大气、土壤、海洋、辐射等污染防治)、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总量控制和减排、监测能力建设、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等以及根据省市生态环境系统、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

对于通过各类生态创建达到相应标准的镇(街道)、村(社区)酌情给予相应奖励,镇(街道)最高不超过20万元,村(社区)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在强化污染防治、促进绿色发展方面具有全区标杆引领、示范意义的补助5-10万。

(三)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管理

明确了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项目单位必须向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提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储备库。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结合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对专项资金分配需区政府审核确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实施单位在专项资金下达后30日内,将绩效目标表报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

(五)附则(明确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日之前发生的且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按照办法执行。原《定海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定财行〔2016〕92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解读人:孙紫语

联系方式:0580-825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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