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7216C/2022-59786
文  号: 定农发〔2022〕24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件登记号: LDHD65-2022-0003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3-28
征求意见: 查看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 查看意见反馈
政策解读: 查看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查看政策图解
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对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的管理,更好地保护耕地,促进农业绿色高效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舟山市定海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8日

舟山市定海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的管理,更好地保护耕地,稳定我区粮食生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现阶段党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总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保护耕地,确保耕地质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二、补贴规定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挂钩,重点支持种粮农民。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补贴流程

1、由各村(社区)逐户登记、实地核查,对同一村同一农户的数据要予以归并。核查后的每户补贴面积必须在各村(社区)张榜公示一周以上,附举报电话,并拍照留底,各村(社区)必须保存公示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社区)负责人签字、盖章,于每年5月15日将补贴清册(附件1)和公示照片报镇(街道)。

2、各镇(街道)要及时将本辖区各村(社区)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汇总和实地抽查核实,对不同村同一农户的数据要予以归并且备注说明。经确认无误后,将本镇(街道)汇总数据公示一周以上,于每年5月底前将通过审核的数据、公示照片和公示确认单上报给区农业农村局。其中各镇(街道)补贴公示确认单要求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各镇(街道)做好本辖区内相关补贴资料的存档工作。

3、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区财政局进行面上审核,审核后及时、足额将补贴金额下拨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依照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分配的金额,在每年6月底前将补贴资金通过社保卡“一卡通”按实发放到各补贴对象。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

各镇(街道)、村(社区)务必重视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实施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补贴工作各环节公开、公正、透明和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户;要建立分级责任制,各村(社区)、镇(街道)对本区域上报补贴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村(社区)、镇(街道)要做好相关补贴登记材料的留存归档工作,建立专门的补贴材料档案,由专人负责。

(二)加强宣传

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广播、农民信箱、村社告示等平台主动与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赢得理解和支持,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三)严肃工作纪律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禁截留、挤占、套取、挪用补贴资金,严禁虚报、谎报面积冒领补贴资金;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