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5862954312/2022-58468
文  号: 定政办发〔2022〕3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文件登记号: LDHD01-2022-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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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舟山市定海区个人住宅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定海区个人住宅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定党政办发〔2017〕174号)有效期已至,经区政府同意,个人住宅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暂时不予上调,与原先保持一致。现将补交出让金标准重新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止。期间,将根据市场变化、基准地价更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更新。2021年9月30日—2022年1月24日期间的补交出让金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定海区个人住宅国有划拨

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

为加强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舟山市定海区个人住宅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定海行政区域内(不含临城街道、千岛街道)原属国有划拨性质的个人商品房、房改房、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农民公寓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套房、个人私宅(包括平房、联排房、单家独院式房屋等)等,涉及房地产转让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本《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范围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包括遗赠);法定继承不属于转让行为,允许保留划拨。未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除自建的个人私宅外,可由使用权人自愿申请补办出让,按本《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标准》不适用于其他情形的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个人私宅涉及房屋翻建需按相关规定另行评估补交出让金,翻建改造后增加容积率的,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6.3.2的规定补交出让金。

二、补交标准

(一)普通商品住宅套房(包括普通商品房、房改房、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农民公寓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套房)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总额=房屋建筑面积×补交出让金标准(附件1)。

(二)个人私宅(包括平房、联排房、单家独院式房屋等)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总额=土地面积×补交出让金标准(附件2)×容积率修正系数(附件3)。

三、补交时点

以申请补办出让时点为基准时点,按《标准》补交出让金。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止。期间,将根据市场变化、基准地价更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更新。到期后,《标准》另行公布实施。

附件:1.定海区普通商品住宅套房个人住宅国有划拨用地

补交出让金标准表

2.定海区个人私宅(包括平房、联排房、单家独院

式房屋等)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表

3.定海区个人私宅(包括平房、联排房、单家独院

式房屋等)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容积率修正

系数表

附件1

定海区普通商品住宅套房个人住宅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表

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区域

区片号

具 体 范 围

补交出让金标准

城区

Ⅰ-1

昌国路-东河路-河-海岸-环城西路-藤坑湾路-环城北路

589

Ⅱ-1

Ⅰ-1级地以外,新桥路南侧、东山路东侧山脚-机场路及延伸-海岸-西园街及延伸-白虎山、镇鳌山山脚-青岭路西侧山脚-昌洲大道-气象台路-长岗山山脚-城东街道办事处北侧道路-傅家山脚道路

507

Ⅲ-1

西园街及延伸-海岸-竹山门路西侧山脚-尾山路-白虎山山脚-城东街道行政边界-擂鼓山山脚-海院路西延段-文化路-海院北路及西延长岗山山脚-气象台路-昌洲大道-青岭路西侧山脚;

鸿毛湾东侧道路-昌洲大道西侧山脚-昌洲大道-傅家山脚道路-城东街道办事处北侧道路-长岗山山脚;东山路东侧山脚-恒大名筑城南侧道路及延伸-海岸-机场路及延伸

431

Ⅳ-1

尾山路-西山路西侧山脚-原解放街道行政边界;长岗山山脚-海院北路及西延-文化路-海院路西延段-擂鼓山山脚-城北水库坝;

环南街道与临城街道边界-海岸-恒大名筑城南侧道路及延伸-东山路东侧山脚-新桥路南侧山脚-鸿毛湾东侧道路-长岗山山脚-大尖头山脚-城东街道与临城街道边界

309

Ⅴ-1

盐仓区块:盐仓街道行政边界-海岸-329国道及延伸-河流-规划路-虹桥村村界

254

Ⅵ-2

原解放街道行政边界-虹桥村村界-盐纬一路-河流-329国道-海岸-盐仓街道规划控制线-盐仓街道行政边界-规划路及延伸-垒头岗山脚

183

Ⅶ-1

规划路-盐仓街道、双桥镇边界--黄高岭-虹桥水库坝-垒头岗山脚;

规划路-规划路-兴舟大道-规划路-海岸-规划路-鸭岑线-盐仓街道、双桥镇边界

116

Ⅷ-1

大五奎山、小五奎山、小竹山岛

95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

66

金塘镇

Ⅴ-11

平倭路-规划路-规划路-海

222

Ⅵ-9

沥港除Ⅴ-11以外规划建设区,山潭规划建设区,大丰-柳行规划建设区

162

Ⅶ-7

金塘岛Ⅴ-11、Ⅵ-9以外规划建设区

109

Ⅷ-3

金塘岛与大鹏岛Ⅴ-11、Ⅵ-9、Ⅶ-7以外区域

88

Ⅸ-2

金塘岛与大鹏岛以外区域

58

白泉镇

Ⅴ-12

兴泉路-白泉路-5号路-宝岛大道

206

Ⅵ-10

Ⅴ-12以外,河流-规划路-山脚-规划路-规划路-白泉路-1号路及延伸-5号路-规划路

162

Ⅶ-8

白展线以南规划建设区

111

Ⅷ-4

新港园区园区规划建设区

88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

66

Ⅶ-16

集镇规划建设区(原北蝉乡)

111

Ⅷ-4

新港园区园区规划建设区(原北蝉乡)

88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原北蝉乡)

66

马岙

街道

Ⅵ-13

五一路-三江大道-疏港公路-砖厂路-遗凤街-思源路-楼门街-景陶路-学府路-开源路-北海路

148

Ⅶ-11

Ⅵ-13以外,共建路-山脚-疏港公路-规划路-楼门街-河-景陶路-内环线

110

Ⅷ-7

Ⅵ-13、Ⅶ-11以外,集镇规划建设区、三星社区、三江社区、三江工业区及滨海工业区块规划建设区

88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

66

岑港

街道

Ⅵ-14

新司前街-岑柴线-规划路-规划路-环岛公路-镇政府东-司前下街及延伸

146

Ⅶ-12

Ⅵ-14以外,集镇规划次中心区

108

Ⅷ-8

Ⅵ-14、Ⅶ-12以外集镇规划建设区、北部海洋化工园组团规划建设区和南部港口工业组团规划建设区

90

Ⅷ-10

定海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区

87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

66

Ⅷ-14

环线-河-金山路-高速互通-高速公路(原册子乡)

92

Ⅸ-6

Ⅷ-14以外区域(原册子乡)

56

干石览镇

Ⅵ-15

规划路-规划路-澜港公路-西岑线-揽洲路-兴港路

141

Ⅶ-13

Ⅵ-15以外,集镇规划次中心区

108

Ⅷ-9

Ⅵ-15、Ⅶ-13以外,镇界-规划公路-炮台岗、大山岗、大脚山山脚-三西线-规划公路-环西公路-镇界-海岸

88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

66

小沙

街道

Ⅵ-16

集镇规划中心区

127

Ⅶ-14

Ⅵ-16以外,集镇规划次中心区;定海工业园区规划中心区

102

Ⅷ-10

定海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区

87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

66

Ⅷ-15

集镇规划中心区(原长白乡)

90

Ⅸ-7

长白岛Ⅷ-15以外区域(原长白乡)

55

Ⅹ-4

远离本岛的其余小岛(原长白乡)

44

双桥

街道

Ⅵ-1

双桥镇行政边界-山脚-规划路-鸭岑线-县道

148

Ⅵ-17

集镇规划中心区

123

Ⅶ-1

盐仓街道、双桥镇边界-县道-鸭岑线-盐仓街道、双桥镇边界-海岸-规划路-鸭岑线-双小线-规划路-大山山脚-蚂蝗山水库坝

116

Ⅶ-15

Ⅵ-17以外,集镇规划次中心区

101

Ⅷ-11

临港园区:Ⅵ-1、Ⅵ-14、Ⅶ-1以外,园区规划建设区

90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

66

备 注

区片号及具体范围详见附图1

附件2

定海区个人私宅(包括平房、联排房、单家独院式房屋等)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表

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区域

区片号

具 体 范 围

补交出让金标准

城区

Ⅰ-1

昌国路-东河路-河-海岸-环城西路-藤坑湾路-环城北路

2890

Ⅱ-1

Ⅰ-1级地以外,新桥路南侧、东山路东侧山脚-机场路及延伸-海岸-西园街及延伸-白虎山、镇鳌山山脚-青岭路西侧山脚-昌洲大道-气象台路-长岗山山脚-城东街道办事处北侧道路-傅家山脚道路

2485

Ⅲ-1

西园街及延伸-海岸-竹山门路西侧山脚-尾山路-白虎山山脚-城东街道行政边界-擂鼓山山脚-海院路西延段-文化路-海院北路及西延长岗山山脚-气象台路-昌洲大道-青岭路西侧山脚;

鸿毛湾东侧道路-昌洲大道西侧山脚-昌洲大道-傅家山脚道路-城东街道办事处北侧道路-长岗山山脚;东山路东侧山脚-恒大名筑城南侧道路及延伸-海岸-机场路及延伸

2115

Ⅳ-1

尾山路-西山路西侧山脚-原解放街道行政边界;长岗山山脚-海院北路及西延-文化路-海院路西延段-擂鼓山山脚-城北水库坝;

环南街道与临城街道边界-海岸-恒大名筑城南侧道路及延伸-东山路东侧山脚-新桥路南侧山脚-鸿毛湾东侧道路-长岗山山脚-大尖头山脚-城东街道与临城街道边界

1515

Ⅴ-1

盐仓区块:盐仓街道行政边界-海岸-329国道及延伸-河流-规划路-虹桥村村界

1185

Ⅵ-2

原解放街道行政边界-虹桥村村界-盐纬一路-河流-329国道-海岸-盐仓街道规划控制线-盐仓街道行政边界-规划路及延伸-垒头岗山脚

845

Ⅶ-1

规划路-盐仓街道、双桥镇边界--黄高岭-虹桥水库坝-垒头岗山脚;

规划路-规划路-兴舟大道-规划路-海岸-规划路-鸭岑线-盐仓街道、双桥镇边界

535

Ⅷ-1

大五奎山、小五奎山、小竹山岛

445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

295

金塘镇

Ⅴ-11

平倭路-规划路-规划路-海

1065

Ⅵ-9

沥港除Ⅴ-11以外规划建设区,山潭规划建设区,大丰-柳行规划建设区

745

Ⅶ-7

金塘岛Ⅴ-11、Ⅵ-9以外规划建设区

595

Ⅷ-3

金塘岛与大鹏岛Ⅴ-11、Ⅵ-9、Ⅶ-7以外区域

430

Ⅸ-2

金塘岛与大鹏岛以外区域

260

白泉镇

Ⅴ-12

兴泉路-白泉路-5号路-宝岛大道

1010

Ⅵ-10

Ⅴ-12以外,河流-规划路-山脚-规划路-规划路-白泉路-1号路及延伸-5号路-规划路

745

Ⅶ-8

白展线以南规划建设区

605

Ⅷ-4

新港园区园区规划建设区

430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

295

Ⅶ-16

集镇规划建设区(原北蝉乡)

510

Ⅷ-4

新港园区园区规划建设区(原北蝉乡)

430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原北蝉乡)

295

马岙

街道

Ⅵ-13

五一路-三江大道-疏港公路-砖厂路-遗凤街-思源路-楼门街-景陶路-学府路-开源路-北海路

695

Ⅶ-11

Ⅵ-13以外,共建路-山脚-疏港公路-规划路-楼门街-河-景陶路-内环线

530

Ⅷ-7

Ⅵ-13、Ⅶ-11以外,集镇规划建设区、三星社区、三江社区、三江工业区及滨海工业区块规划建设区

430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

295

岑港

街道

Ⅵ-14

新司前街-岑柴线-规划路-规划路-环岛公路-镇政府东-司前下街及延伸

690

Ⅶ-12

Ⅵ-14以外,集镇规划次中心区

515

Ⅷ-8

Ⅵ-14、Ⅶ-12以外集镇规划建设区、北部海洋化工园组团规划建设区和南部港口工业组团规划建设区

475

Ⅷ-10

定海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区

425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

295

Ⅷ-14

环线-河-金山路-高速互通-高速公路(原册子乡)

450

Ⅸ-6

Ⅷ-14以外区域(原册子乡)

250

干石览镇

Ⅵ-15

规划路-规划路-澜港公路-西岑线-揽洲路-兴港路

665

Ⅶ-13

Ⅵ-15以外,集镇规划次中心区

515

Ⅷ-9

Ⅵ-15、Ⅶ-13以外,镇界-规划公路-炮台岗、大山岗、大脚山山脚-三西线-规划公路-环西公路-镇界-海岸

430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

295

小沙

街道

Ⅵ-16

集镇规划中心区

625

Ⅶ-14

Ⅵ-16以外,集镇规划次中心区;定海工业园区规划中心区

470

Ⅷ-10

定海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区

425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

295

Ⅷ-15

集镇规划中心区(原长白乡)

440

Ⅸ-7

长白岛Ⅷ-15以外区域(原长白乡)

245

Ⅹ-4

远离本岛的其余小岛(原长白乡)

200

双桥

街道

Ⅵ-1

双桥镇行政边界-山脚-规划路-鸭岑线-县道

695

Ⅵ-17

集镇规划中心区

605

Ⅶ-1

盐仓街道、双桥镇边界-县道-鸭岑线-盐仓街道、双桥镇边界-海岸-规划路-鸭岑线-双小线-规划路-大山山脚-蚂蝗山水库坝

535

Ⅶ-15

Ⅵ-17以外,集镇规划次中心区

465

Ⅷ-11

临港园区:Ⅵ-1、Ⅵ-14、Ⅶ-1以外,园区规划建设区

440

Ⅸ-1

本岛除Ⅰ-Ⅷ级地之外的其余区域及邻近岛屿

295

备 注

区片号及具体范围详见附图2

附件3

定海区个人私宅(包括平房、联排房、单家独院式房屋等)、国有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容积率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修正系数

0.90

0.92

0.94

0.96

0.98

1.00

1.01

1.02

容积率

1.6

1.7

1.8

1.9

2.0

2.5

3.0

≥4.0

修正系数

1.04

1.06

1.08

1.10

1.12

1.23

1.35

1.56

备 注

当宗地容积率介于上述所列的容积率之间时,应通过线性插值法确定相应的修正系数。插值法公式如下:

K=K1+(K2-K1)   /(R2-R1)×(R-R1)。

其中:K--容积率修正系数

R—具体宗地容积率

R1、R2—表中列举容积率指标

K1、K2--对应R1、R2容积率下的修正系数

附图1

定海区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补办出让补交出让金标准价图

(适用于普通商品套房)

附图2

定海区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补办出让补交出让金标准价图

(适用于平房、联排房、单家独院式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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