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5862954312/2022-65677
文  号: 定政办发〔2022〕42号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儿童
文件登记号: LDHD01-2022-0008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意见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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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有关要求,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完善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建立发展多样化、多层次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幼儿园托育部设置率保持稳定,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和服务能力有所提高,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区新增婴幼儿托位298个,其中普惠托位179个。2022年末全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3.2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及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健全,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育部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指导

1.用人单位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支持。全面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时间及其待遇保障。鼓励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各镇〈街道〉)

2.专业机构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科学指导。建立健全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依托舟山市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建成区级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拓展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社区入家庭为婴幼儿生长发育提供卫生保健服务。拓展幼儿园服务,支持等级幼儿园、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结对等方式为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3.社会力量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便利条件。全区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鼓励镇(街道)通过共建共享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资源,建立区域性婴幼儿养育交流活动中心或社区驿站,引导婴幼儿及养育人共同参加亲子游戏、育儿分享及健康宣教等互动活动,2022年底有条件的镇(街道)培育1家区域性婴幼儿养育交流活动中心或社区站。引入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将专业社工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牵头单位: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各镇〈街道〉)

(二)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1.家庭服务模式。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融合孕产妇健康教育、婴幼儿早期教育和社区家庭医师签约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婴幼儿家庭养育驿站,通过举办婴幼儿照护小组活动、育儿学校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牵头单位: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2.社区服务模式。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构建婴幼儿照护15分钟服务圈。根据市级相关文件要求,在新建居住区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未来社区试点项目实现3岁以下幼儿托育全覆盖。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服务用房优先用于开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按照国家、省规定,对社区托育服务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定海区税务局)

3.社会兴办服务模式。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市场化、多元化服务格局。通过城企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支持有资质的企业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餐饮、保洁等专业服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

4.托幼一体服务模式。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育部管理,在满足3-6周岁幼儿入园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部,招收2-3岁婴幼儿。制定幼儿园托育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幼儿园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育部。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育服务点。幼儿园设立托育部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可参照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幼儿园托位数呈逐年递增,2022年选择3所公办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增设托班,并逐年扩大试点范围,到2025年各镇(街道)实现托育全覆盖,托位占比达到全区总托位的40%以上。(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各镇〈街道〉)

5.单位自建服务模式。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酌情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牵头单位: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定海区税务局、各镇〈街道〉)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推动建立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道〉)

2.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保育师、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1.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布局规划纳入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规划,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建筑设计和安全规范要求规范机构设置。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安全和健康管理责任主体,所开展的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定海消防大队、各镇〈街道〉)

2.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注册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简化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程序,提高审批效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注册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各镇〈街道〉)

3.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由卫健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管理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探索实践利用智慧化监管平台和全过程信息化记录手段,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过程全程可溯、信息化监管。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定海消防大队,各镇〈街道〉)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指南,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社区卫生服务等专业机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要落实妇儿保人员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检查指导。(牵头单位: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各镇〈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网络体系,确保政策咨询、申办备案、日常监管、投诉处理、培训指导等工作职责明确、人员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群团组织要按照职责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见附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当地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三)推进专项行动。认真贯彻《“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要求,积极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内容,支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机构建设、专业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志愿者队伍培育、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发展扶持等。要积极组织实施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依托城企合作,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支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四)加强地方政策支持。加大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或经教育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设立托班的幼儿园,纳入“浙有善育”信息系统监管后,可依据相关程序、标准,给予其托班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托位日常运营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为每班2万元,托位日常运营补助金额=实际收托儿童数×受托月数×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普惠性收费标准×补助系数,补助系数根据普惠性收费标准(普惠性收费标准暂定为机构提供的基本托育服务收费金额不超过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50%)划分为三档,(1)不超过普惠性收费标准的机构,补助系数为20%;(2)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至1.5倍的机构,补助系数为8%;(3)在普惠性收费标准1.5倍以上至2倍的机构,补助系数为5%。在普惠性收费标准2倍以上的机构,不予补助。对建设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按星级评定结果给予适当奖补。对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具有定海户籍的第二个、第三个及以上孩子,且符合生育政策的,给予婴幼儿入托减免补助,按缴费基数二孩减免补助30%,三孩及以上全额减免补助,超过普惠性收费标准的部分不计入减免范围。

(五)善总结强督导。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全社会推动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定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定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区委编办:负责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注册登记。

区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实施普惠项目专项支持。加强对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价格管理。落实未来社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全覆盖。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参与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联合执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区教育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建议在定各类职业学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协助有关部门培养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等级幼儿园通过结对等方式为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参与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联合执法。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治安管理,严肃查处虐童行为,做好突发治安事件的应急处理。参与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联合执法。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参与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联合执法。

区财政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等所需经费纳入本地政府财政预算,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设施、人员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支持民办幼儿园举办托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力社保局:推动家庭婴幼儿照护的产假、护理假、哺乳时间及其相关待遇保障,指导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权益。鼓励幼教人员、医护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

区住建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建设,在报监后区住建局按照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工程许可、建设工程图审意见、施工设计图纸,在施工阶段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居住区与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参与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联合执法。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水路客运场所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

区商务局:负责落实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落实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星级酒店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备案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联合执法。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参与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联合执法。

区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志愿服务活动范围。

区妇联: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区计生协: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服务,对计划生育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给予帮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定海区税务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国家、省、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参与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联合执法。

定海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联合执法。

各镇(街道):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10251511043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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