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5862954312/2022-65675 | ||
文 号: | 定政办发〔2022〕46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其他 |
文件登记号: | LDHD01-2022-0009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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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定海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定海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做好定海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7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舟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助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区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l.夫妻均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伤、病残被依法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鉴定为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居)委会和镇(街道)进行资格初审; (三)区卫生健康局审批并公示; (四)市级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街道)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或因死亡已注销户籍的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需有专家评估鉴定证明。 三、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 (一)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标准根据省市文件进行动态调整和执行,扶助金发放至当事人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标准根据省市文件进行动态调整和执行,扶助金发放至当事人亡故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按照提出申请当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特别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扶助资金的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原则上由现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发放,扶助对象提供指定代理发放机构的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区卫生健康部门在乡镇财政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做好的发放管理和支付管理,生成支付清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扶助金卡(存折)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扶助对象身份证、扶助金卡(存折)领取。 五、特别扶助资金的经费来源 区特别扶助资金除省补助外,由区财政负担。省级扶助资金的分配原则和监督管理参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六、做好制度衔接 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扶助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即只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宣传落实失独家庭辅助生育政策,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七、相关部门职责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资金发放申请和支付申请等工作,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区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并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区公安分局、区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对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区纪委(区监委)、区审计局要加强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八、监督检查 将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完善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08〕12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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