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7793P/2022-57486
文  号: 环办〔2021〕9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文件登记号: LDHD99B-2021-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环南街道 成文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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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环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环南街道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村):

为不断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对环南区域公益性墓地的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市区相关规定要求,结合街道实际,环南街道对《环南街道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环南街道办事处

2021年12月30日

环南街道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为不断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对环南区域公益性墓地的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市区相关规定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益性墓地是指环南区域正在运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公墓地,包括街道级公墓地以及委托各社区(村)管理的公墓地。

第二条  公益性墓地建设要符合《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0)》要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利用要求。各公益性墓地应优先使用已开发建设的墓基地和存量墓穴,不得进行公墓地扩建。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定海区民政局不再新批《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0)》外公益性墓地申请报告,今后街道原则上不再进行申报。

第三条  公益性墓地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新建公益性墓地或骨灰纪念堂建设资金以政府出资、集体投资为主,由街道或街道委托当地社区(村)统一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建设公益性墓地(骨灰纪念堂),或经营与此有关的业务。

第四条  墓地建设应体现小型、美观、符合园林化要求,墓穴建设必须按要求采购标准墓料,骨灰墓单穴占地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0平方米,墓位的规格、式样、价格要做到基本统一。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第五条  大力推行节地生态葬法,要突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对周边环境进行有限利用和保护,防止出现新的“青山白化”现象,墓地建成时,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对于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按区有关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  每一处公墓地必须有两款以上石材墓穴(价格不同),供丧户自愿选择购买,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介绍,不得强迫购买。丧户安放墓穴时,同一规格价格的墓穴必须按要求指定顺序买入下葬,不得跳号自选墓位。已购买的公墓地,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如有发现将强制收回。

第七条  公益性墓地的墓穴购买对象应为环南街道户籍或为街道下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死亡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买入,濒临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可购买墓穴一座。为满足老一代村民落叶归根意愿,对出生在环南区域,但因工作原因在外地生活,对国家建设、当地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人士,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经村两委会议研究讨论同意,可以入葬本区域公益性墓地。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墓地墓穴须凭死亡证明或病危通知书、火化证明,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办理墓穴购置手续,向管理单位申请,并报所在街道社发办备案。禁止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墓地或进行对外销售牟利、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第九条  对五保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经所在社区(村)核实情况后按各村情况自行确定减免政策,以上对象入葬坟墓区域由社区(村)确定,不得自行选择墓区。

第十条  进入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安葬的必须火化后下葬骨灰盒。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在指定公墓、骨灰存放处以外的地方私自建造坟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迁移、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村民要修缮年久古坟,必须向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向街道汇报,待街道研究确定方案后,方可进行。对原批准建造的老坟,因交通不便,坟主亲属要求迁入公益性墓地的需签订承诺书,自愿平毁老坟,由所在社区(村)出具意见,并经街道社发办审核同意方可购买公益性墓地。

第十二条  因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安置公墓只安置需拆迁的老坟。在拆迁过程中,坟主或亲属要求将单穴坟墓安置为双穴的,新增一穴坟墓应自行购买,费用按建造成本价计算。老坟拆迁需进行二次火化,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无主坟墓一律按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三条  街道加强对公益性墓地(骨灰纪念堂)的建设管理。对于街道委托各社区(村)管理的公墓地,各社区(村)应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服务丧户,负责墓地日常管理和维护(原则上每处1-2人)。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财务票据管理使用。墓穴出卖收据必须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或舟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必须有一联交予丧户。

第十五条  提倡文明出殡,丧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中举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南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由环南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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