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5862954312/2021-51215
文  号: 定政办函〔2021〕7号 主题分类: 综合类
文件登记号: LDHD01-2021-0005 有 效 性: 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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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区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定海区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海区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舟政办函〔2021〕6 号)和《舟山市定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重点领域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整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安〔2021〕3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定海区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定海辖区海上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摸清底数、铁腕整治、规范管理,坚决打赢“遏重大”攻坚战,彻底扭转海上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四个舟山”、展示“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推动全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开展“三无”船舶、证照不齐船舶专项整治。

1.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检证书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

2.对证照不齐或失效的船舶,依法扣押,待办齐证书后解除扣押或滞留。

3.对用于船岸接送、岛际接送、海钓、观光休闲等涉渔涉旅小型“三无”船艇,依法停航管控,纳入规范有效管理,不接受纳管的,依法处置。

(二)开展海上非法运输、作业专项整治。

1.对参与海上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执法处置组负责落实管控,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

2.对参与海上黄沙等非法过驳、运输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海事、海警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并由执法处置组负责落实管控,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

3.对违规装卸企业,依法停业整顿;对违规装卸的临时装卸作业点,予以取缔;对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以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消除作业条件,由属地镇(街道)落实管控措施。

(三)开展海上小型船舶专项整治。

1.清理整顿1000总吨以下海上自卸砂石船、砂石运输船和甲板运输船。

2.清理整顿港口服务船舶,引导一年内未从事相关作业的港口服务企业退出市场。

3.清理整顿过驳浮吊船舶,对违法违规浮吊船舶依法予以扣押或滞留;严格控制外地籍浮吊船舶转入定海籍。

(四)开展水路货运领域“假光租”等市场行为专项整治。

1.严厉打击水路货运企业“假光租”、“假自有”和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2.对“假光租”、“假自有”、“代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船舶,责令限期整改,按照公司自有船舶要求进行经营管理。对整改不到位的,海事、港航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推入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体系;船舶所有人属地镇(街道)要落实船舶停航管控措施,引导船舶自行拆解。

三、工作部署

(一)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

1.综合协调组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法制保障组制发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处置公告。

3.各镇(街道)组织开展本辖区整治重点范围内的各类船舶、企业、临时装卸作业点、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排查摸底。

4.海事部门负责核实整治重点范围内的各类非渔业船舶,并进行分类。

5.港航部门负责核实水路货运企业、船舶管理公司、港口服务企业和临时装卸作业点。

6.农业农村、旅游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核实整治重点范围内的涉渔涉旅船舶,并进行分类。

(二)打击整治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1.执法处置组组织开展常态化海上联合执法巡查,依法查扣违法违规船舶。

2.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巩固总结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1.各镇(街道)按照建立辖区企业及船舶清单、临时装卸作业点清单和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清单等,建立并落实“码长制”“点长制”“滩长制”“湾长制”等管理制度,责任包干到人,建立健全人防技防管控措施。

2.各镇(街道)建立船舶点验、日常巡查等制度,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大配合和抽查督促力度。

3.各镇(街道)、行业管理单位要加强新购(建)运输或港作船舶镇(街道)登记制度,行业管理单位和各镇(街道)要加强船舶信息沟通。各镇(街道)所属辖区个人或企业购买(新建)运输或港作船舶需到属地登记,方便属地及时掌握船舶相关信息。

4.研究制定临时装卸作业点管理、船舶防台避风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建立我区海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执法处置组(海上安全综合执法指挥部)、法制保障组和社会稳定组,统一指挥协调打击整治、政策研究、信访维稳处置等工作。各镇街、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不折不扣完成各项打击整治任务。

(二)细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整治行动方案重点和职责分工,强化合作,密切协同。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已明确辖区船舶留滞、拆解点和货物堆场,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船舶及货物。各成员单位对重大涉海事情要及时上报,执法处置组需每日报送执法动态统计表,各成员单位每周五下班前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统计上报,由区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负责汇总,联系人:金崇汉,电话:13868228047。

(三)强化管控,加强源头治理。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督促港口经营企业和临时装卸作业点,加强对船舶证书和货物合法来源证明的查验,严禁为内河船舶、“三无”船舶、证照不齐船舶以及不明来源货物提供装卸服务,并及时上报船舶、货物信息,由海事部门进行源头追查。各镇(街道)加大对沿海岙口、无证(废弃)码头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具备作业条件区域的日常巡查管控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置。

(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各成员单位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曝光典型案例等形式,努力营造专项整治行动良好氛围。要深入基层一线,设立举报电话(陆上为“110”、海上为“95110”),上码头、登船头,向船东、船员、渔民传达行动精神及要求,并通过媒体、短信等方式,动员广大群众自觉支持和参与到行动中来。

(五)严格督导,严肃问责处理。区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要求,将派遣督查组到镇(街道)、社区(村)等开展督导督查,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并在区里相关考核中予以扣分。

本《方案》自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

定政办函〔202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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