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008009001/2021-49783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消防-/消防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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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优待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统一部署,2018年10月9日起,公安消防部队全部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文件中明确“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消防救援队伍的改革转隶,不是简单地转地方行政编,而是将职业制和现役制相结合,形成一支严格参照纪律部队标准要求、富有中国特色的消防队伍。转制期间,行政编制消防员面临只出不进的现状,我区只能通过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补充,但因消防职业的高危性、24小时执勤备战任务繁重性,异地服役、家属长期分居、住房保障困难、教育问题、待遇吸引力不够等现实问题,人员流失频繁,存在边招聘边流失的情况。如何提升消防队伍职业荣誉感,留住骨干人才,保持队伍稳定,提升整体战斗力,将直接影响着我区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开展。 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应急管理具有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应急救援队伍奉献很多、牺牲很大,各方面要关心支持这支队伍,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中央、省里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优待措施,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些措施落实落地,结合定海区实际,我们优化细化了有关措施,提交会议研究。 二、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 2.省应急管理厅、省委组织部等十三家单位《转发应急管理部等单位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138号); 3.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 4.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88号); 5.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9〕124 号); 6.舟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70 号。 公务员法等相关政策法规。 三、主要内容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享受我区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参照《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 保障持有有效证件的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车站、码头、医院、银行等公务服务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并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2.落实职业荣誉保障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奖励权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和名额,对做出功绩的消防救援队伍集体和个人给予记功表彰奖励。重大节日和119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3.落实财政经费保障 依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将消防救援人员奖励性补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纳入消防救援队伍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一并予以保障。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等工伤医疗全额报销制度。为全区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按200 万元/人年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统筹保障,以有效应对意外情况。 4.落实住房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经人才认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人才公共租赁房”等人才政策。由区住建局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住房解决消防救援人员住房困难。 5.落实家属安置保障 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在工作随调、自主创业贷款和未就业期间补助等安置待遇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执行,优先为其家属安排工作或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6.落实教育优待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和在定海区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子女参照现役军人标准纳入定海区政策性招生范围。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致使其子女在原就学地无监护条件的,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子女转学提供方便。 7.落实医疗优待 全区区级医院均确定为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开设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抢救所需药品及血液,并实施先救治、后缴费政策。紧急情况下,区卫健局积极协调市以上医院或专家团队治疗。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及联络员信息报区卫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8.落实参观游览优待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以及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等景区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待遇。鼓励非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文化服务设施等向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优惠服务。 9.落实交通出行优待 在执行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88号)文件基础上,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享受同等优待。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2021年度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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