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008009001/2021-49782 | ||
文 号: | 定政办发〔2021〕6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消防-/消防 |
文件登记号: | LDHD01-2021-0002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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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优待工作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切实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进一步稳定全区消防救援队伍,保留骨干人才,推动全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管理事业长远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在省应急管理厅、省委组织部等十三家单位《转发应急管理部等单位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13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9〕124 号)等文件要求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享受我区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参照《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 保障持有有效证件的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车站、码头、医院、银行等公务服务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并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二、落实职业荣誉保障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奖励权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和名额,对做出功绩的消防救援队伍集体和个人给予记功表彰奖励。重大节日和119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落实财政经费保障 依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将消防救援人员奖励性补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纳入消防救援队伍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一并予以保障。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等工伤医疗全额报销制度。为全区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按200 万元/人年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统筹保障,以有效应对意外情况。 四、落实住房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经人才认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人才公共租赁房”等人才政策。由区住建局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住房解决消防救援人员住房困难。 五、落实家属安置保障 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在工作随调、自主创业贷款和未就业期间补助等安置待遇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执行,优先为其家属安排工作或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六、落实教育优待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和在定海区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子女参照现役军人标准纳入定海区政策性招生范围。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致使其子女在原就学地无监护条件的,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子女转学提供方便。 七、落实医疗优待 全区区级医院均确定为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开设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抢救所需药品及血液,并实施先救治、后缴费政策。紧急情况下,区卫健局积极协调市以上医院或专家团队治疗。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及联络员信息报区卫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八、落实参观游览优待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以及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等景区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待遇。鼓励非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文化服务设施等向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优惠服务。 九、落实交通出行优待 在执行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88号)文件基础上,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享受同等优待。 十、本通知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救援队伍,是指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站; (二)消防救援人员,是指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消防员; (三)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纳入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应急值守,随时可能面对极端情况和生死考验。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关心爱护支持这支队伍,扎实做好优待政策的执行落地。 今后上级出台的政策优于我区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7日起施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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