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5862954312/2021-57039 | ||
文 号: | 定政发〔2021〕28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文件登记号: | LDHD00-2021-001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2-17 |
征求意见: | 查看征求意见 | ||
意见反馈: | 查看意见反馈 | ||
政策解读: | 查看政策解读 | ||
政策图解: | 查看政策图解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环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环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环南街道办事处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在衢州等地开展“县乡一体、条抓块统”县域整体智治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委改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创新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高效推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走向深入,结合环南街道实际,就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四届八、九次会议部署要求,深入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锚定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为目标,充分立足环南街道实际,聚焦海陆联动高效治理,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更大范围整合执法职责,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健全执法协同机制,构建职责更清晰、队伍更精简、协同更高效、机制更健全、行为更规范、监督更有效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和“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下放到环南街道办事处,在环南街道行政区域内,以环南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环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具体内容包括: 1.行使自然资源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2.行使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3.行使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4.行使消防救援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5.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行政处罚权下放给环南街道办事处后(具体以区政府公告实施日期为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在该区域内行使已下放的行政处罚权,跨区域跨部门的案件除外。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原行政机关依法管辖,街道应及时移送。 (二)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设置 环南街道办事处成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机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采用“1+N”模式,统筹推进大综合执法。其中“1”指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N”指纳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与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化市场、卫生健康、港航、海事等职能部门的执法队伍,依托“场地统一、人员集中、信息共享、处置联动”,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属地管理,推动解决基层“权力有限、责任无限”“资源虽有、调度困难”“看得见管不着”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执法力量下沉和事权下放,进一步压实执法属地责任。 (三)综合行政执法的人员配置 整合环南街道现有队所及“四个平台”执法人员力量,按照责任权利相统一,由属地主管、部门协管;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身份性质不变,编制保留在原单位,工资关系、党(团)员组织关系、工会会员组织关系等均转入环南街道,队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由环南街道负责实施。配备必要的法制审核和开展听证工作等相关人员,强化街道对属地执法派驻人员的协调指挥权,提升街道统筹能力。构建派驻人员多维考评体系,对派驻干部在业务绩效、考勤纪律、规范服务、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在环南街道设有队所的行政执法单位,要确保队所人员整合到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其他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视情整合到位。 (四)综合行政执法的管理体制 进一步理顺区街道两级行政执法职责关系,强化行政执法属地管理,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备执法力量,避免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环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以环南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受理机关为区人民政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本方案确定下放的相关行政执法权。 (五)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 1.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环南街道办事处的协同责任,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主体监管责任,同时要加强对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建立环南街道滨海湾区联合治理中心,采取“常态入驻+按需入驻”相结合的模式,开展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集中办公,实现信息、职能、人员力量的融合联动,进一步加强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技术支持、举报受理、业务培训和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责任。环南街道办事处在行使相关执法权时,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检验、认定、鉴定等协助配合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环南街道办事处与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区综合执法协调办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区综合执法协调委决定。协调期间,不得影响法定职责履行。 2.建立执法保障机制。一是加强基础保障。根据省、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按标准配备和落实环南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伍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和各类执法技术装备,统一执法文书、标志标识和执法服装,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二是完善公安保障机制。由公安机关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对用暴力等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公开环南街道办事处及其综合执法队伍名称、执法职权和依据、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人员信息,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全面系统保存;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合法、规范。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队高效、规范履行职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纳入街道中心工作,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以上下同欲的决心推进改革。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专人负责工作对接和落地推进,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狠抓工作落实。压紧压实改革主体责任,强化专班的统一指挥和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及时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安排、责任分工等,突出试点工作重点,探索解决关键问题。 (四)严肃工作纪律。改革期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现有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严禁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附件: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环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 附件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环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目录(2021年)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