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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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0月2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科。

(联系电话(传真):0580-8178013(工作日);邮寄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29号 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406室;邮政编码:316000)

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日

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传〔2019〕1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创新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高效推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走向深入,结合环南实际,就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四届八、九次会议部署要求,深入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锚定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为目标,充分立足环南街道实际,聚焦海陆联动高效治理,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更大范围整合执法职责,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健全执法协同机制,构建职责更清晰、队伍更精简、协同更高效、机制更健全、行为更规范、监督更有效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范围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办的快”“办得好”为重点,加快推进整合基层执法力量,提高乡镇响应群众诉求和为民服务的能力;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和“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10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下放到环南街道,在环南街道行政区域内,以环南街道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见《下放环南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具体内容包括:

1.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2.行使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3.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4.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5.行使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6. 行使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7. 行使市容市貌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8. 行使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9. 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10. 行使舟山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文明促进行为、养犬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行政处罚权划转给环南街道后,相关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在该区域内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跨区域跨部门的案件除外。

(二)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设置    

环南街道成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机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采用“1+N”模式,统筹推进大综合执法。其中“1”指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N”指纳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与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化市场、卫生健康、港航、海事等职能部门的执法队伍,依托“场地统一、人员集中、信息共享、处置联动”,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属地管理,推动解决基层“权力有限、责任无限”“资源虽有、调度困难”“看得见管不着”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执法力量下沉和事权下放,进一步压实执法属地责任。 

(三)综合行政执法的人员配置

整合环南街道现有队所及“四个平台”执法人员力量,按照责任权利相统一,由属地主管、部门协管;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身份性质不变,编制保留在原单位,工资关系、党(团)员组织关系、工会会员组织关系等均转入环南街道,队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由环南街道负责实施。配备必要的法制审核和开展听证工作等相关人员,强化街道对属地执法派驻人员的协调指挥权,提升街道统筹能力。构建派驻人员多维考评体系,对派驻干部在业务绩效、考勤纪律、规范服务、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在环南街道设有队所的区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要确保队所人员整合到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其他区级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视情整合到位。

(四)综合行政执法的管理体制

进一步理顺区街道两级行政执法职责关系,强化行政执法属地管理,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备执法力量,避免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环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以环南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受理机关为区人民政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本方案确定划转的相关行政执法权。

(五)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

1.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环南街道办事处的协同责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主体监管责任,同时要加强对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建立环南街道滨海湾区联合治理中心,采取“常态入驻+按需入驻”相结合的模式,开展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集中办公,实现信息、职能、人员力量的融合联动,进一步加强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技术支持、举报受理、业务培训和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责任。环南街道办事处在行使相关执法权时,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检验、认定、鉴定等协助配合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环南街道办事处与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区执法协调委办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区执法协调委决定。协调期间,不得影响法定职责履行。

2.建立执法保障机制。一是加强基础保障。根据省、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按标准配备和落实环南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伍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和各类执法技术装备,统一执法文书、标志标识和执法服装,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二是完善公安保障机制。由公安机关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对以暴力等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公开环南街道办事处及其综合执法队伍名称、执法职权和依据、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人员信息,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全面系统保存;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合法、规范。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高效、规范履行职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纳入街道中心工作,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以上下同欲的决心推进改革。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专人负责工作对接和落地推进,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狠抓工作落实。压紧压实改革主体责任,强化专班的统一指挥和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及时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安排、责任分工等,突出试点工作重点,探索解决关键问题。

(四)严肃工作纪律。改革期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现有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严禁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附件

下放环南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一、公安(共1项)

330209028001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全部

二、自然资源(共2项)

1

233021504100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全部

2

3330215041002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全部

三、生态环境(共7项)

330216132002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6277002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6279001

对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6281000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6283000

对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内养殖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6098000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6272000

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全部

四、住房城乡建设(共44项)

330217138002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138004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138005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171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228001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189000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240001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288000

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0217177002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行政处罚

全部

10 

330217275000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单位、个人处理的行政处罚

全部

11 

330217207000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行政处罚

全部

12 

330217216000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全部

13 

330217168000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全部

14 

330217267000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全部

15 

330217197002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全部

16 

330217197003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全部

17 

330217197004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全部

18 

330217197005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19 

330217197006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全部

20 

330217175000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全部

21 

330217248002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22 

330217181000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全部

23 

330217211000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全部

24 

330217225000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全部

25 

330217260000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全部

26 

330217265000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全部

27 

330217224001

对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全部

28 

330217204000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全部

29 

330217230000

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全部

30 

330217167004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全部

31 

330217014000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全部

32 

330217238011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全部

33 

330217238016

对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全部

34 

330217213008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35 

330217752000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全部

36 

330217160001

对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行政处罚

全部

37 

330217160002

对为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全部

38 

330217160008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39 

330217142001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40 

330217142003

对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41 

330217281000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全部

42 

330217166001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43 

330217166002

对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44 

330217B070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全部

五、应急管理(共2项)

330225104000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的处罚

全部

330225088000

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处罚

全部

六、市场监管(共1项)

330231076001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部分(划转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七、舟山市地方性法规(共1项)

1


有关文明促进、养犬方面的处罚

全部

注:1.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共计58项;

2.本目录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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