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89XX/2021-56317 | ||
文 号: | 岑办〔2021〕8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件登记号: | LDHD99F-2021-0003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岑港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1-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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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岑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岑港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不断加强本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特制定《岑港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岑港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18日 岑港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本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范遗体骨灰安葬拆迁坟墓安置、坟墓出售及困难群体用墓费用减免,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正在运营的村级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以街道为主统一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参与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纪念堂),或经营与此有关的业务。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舟山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5)》要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利用要求。 第三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各村负责的公益性公墓,把以前开发建设的墓地基建和存量墓穴用完为止,不得进行公益性墓地扩建。 到2025年底,停止传统墓穴建设,一律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到2030年底,所有公益性墓地停止销售传统墓穴,完成由传统墓穴安葬向节地生态安葬转型,骨灰堂、草坪葬、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覆盖率达到100%。 第四条:骨灰处理包括保留骨灰和不保留骨灰两种方式。街道根据需要,保留骨灰处理方式主要是入葬现有公益性公墓;不保留骨灰的处理方式以提倡海葬、树葬、草坪葬等方式。目前骨灰处理方式按自愿原则。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标准按骨灰墓单穴面积不大于0.7平方米,双穴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墓碑实行平放或斜放,斜放与地面的角度不大于15度,实行墓穴整体落地。墓穴的规格、式样、价格要做到基本统一,公墓材料供应商进入街道预选库中,严格按规范建设,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地建设要突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对周边环境进行有限利用和保护,防止出现新的“青山白化”现象,墓地建成时,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标准规定。 第六条:街道对已建成的骨灰纪念堂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村级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服务丧户,负责墓地日常管理和维护(原则上每处1—2人)。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购买对象:具有岑港街道本村户籍,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病危通知书办理墓地购置手续;不得购买寿域。为满足老一代岑港人落叶归根意愿对出生在岑港因工作需要在外地生活的岑港人且在岑港有个人住宅(除商品房外),有土地权证或国家建设作出一定贡献的人士,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经村两委会议研究讨论同意,向街道备案后方可购买。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原批准建造的老坟,因交通不便,坟主亲属要求迁入公益性公墓的签订承诺书自愿平毁老坟,由所在村出具意见,由民政办审核同意方可购买公益性公墓。 第九条:对五保户、低保户、低边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坟墓安置作如下规定:五保户安置坟墓街道出资补助每人2000元,由所在村负责安葬相关事宜,对低保户低边户等确有困难而无力购买坟墓,经所在村核实情况属实按各村实际确定减免政策,以上对象入葬坟墓区域由村确定,不得自行选择墓区。 第十条:2021年9月1日起,拆迁坟墓安置全面推行骸骨二次火化,实行节地生态安置。实行二次火化的骸骨每具奖励一万元,安置到节地生态墓地或骨灰堂内。对原村级公益性墓地墓穴数量按年死亡率(总人口数7‰)安葬辖区村(居)民后有多余存量的,可考虑拆迁坟墓安置,且只安置需拆迁的老坟。单穴坟墓在拆迁过程中,坟主要求安置双穴,其中一穴坟墓自行购买,费用按建造成本价计算。无主坟墓一律按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一条:进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的必须火化后下葬骨灰盒。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在指定公墓、骨灰存放处以外的地方私自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迁移、平毁坟墓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十三条:建立公益性公墓购买台账制度。村民购买墓穴需要: 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病危通知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集体经济股份制证复印件; 4、住址、门牌号。并填写《墓穴购买登记表》,经审核后符合条件方可出售。其余特殊情况,必须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坚决杜绝公益性公墓对外销售。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使用财务票据的规定:墓穴出卖收据,必须有一联交予丧户,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或舟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第十五条:应当文明出殡,在街道建成区主干道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禁止在广场、公园、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摆设花圈、做道场摆路祭等殡仪活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岑港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岑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岑港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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