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8040Q/2021-55845
文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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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动物防疫等经费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2021年,省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对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作了规定,并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随着动物疫病形势的变化和对动物疫病防控的要求,我区之前施行的《舟山市定海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补助暂行办法》(定财农〔2007〕456号)规定的补助范围、标准等大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因此,为进一步落实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项措施,提升全区生物安全水平,综合增强资金使用和监管,结合我区实际,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多方协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出台了《舟山市定海区动物防疫等经费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部分,分别从总则、资金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资金使用和管理、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动物防疫补助等经费为专项资金;明确了区财政、农业农村和各镇街道的分工。

第二部分资金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明确了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动物疫病监测补助、养殖环节病死(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同时明确了相应的补助标准。明确了除需据实结算的资金外,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三部分资金使用和管理。明确了资金补助申请的程序、相应的材料和时间节点。

第四部分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明确了不予补助及酌情扣减补助的情况,明确了资金使用相关责任。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由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进行解读。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科室: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580-2059037;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联系科室:农业科,联系电话:0580-813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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