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8040Q/2021-55844 | ||
文 号: | 定财农〔2021〕153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件登记号: | LDHD12-2021-0004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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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动物防疫等经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舟山市定海区动物防疫等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8〕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舟山市定海区动物防疫等经费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7日 舟山市定海区动物防疫等经费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等综合防控措施,切实加强对动物疫病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8〕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区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用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基层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监测、养殖环节病死(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列入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的病种根据省级农业、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部门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及使用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资金,同时做好受补对象的资格条件审核。 各镇(街道)负责做好受补对象的资格条件初审及相关资料上报。 第四条 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导方针和“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畜禽处置原则,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动物疫病监测补助、养殖环节病死(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除需据实结算的资金外,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六条 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是主要用于对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的资金。我区纳入强制免疫的重点动物疫病病种包括: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犬类狂犬病。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新增动物疫病病种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会商确定。 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所需疫苗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 为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定海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定农发〔2020〕19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强制扑杀补助是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我区纳入强制扑杀的病种包括:非洲猪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家畜的布病、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为防止因其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对人畜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扑杀措施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因防控非洲猪瘟需要被强制扑杀的生猪(含人工饲养野猪),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舟政办发〔2019〕102号)文件规定实施补助,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补助经费由区级(含)以上财政全额承担。 因防控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其他重点动物疫病需要被强制扑杀的家畜,标准为:生猪800元/头;18月龄(不含)以上的牛(肉牛、耕牛)3000元/头,18月龄(含)以下的牛(肉牛、耕牛)2000元/头;24月龄(不含)以上的奶牛6000元/头,24月龄(含)以下的奶牛3000元/头;15公斤以上(不含)的羊500元/头,15公斤以下(含)的羊250元/头。一般饲养户承担20%,区级(含)以上财政承担80%;规模饲养户承担40%(规模饲养户规模按《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42号)规定),区级(含)以上财政承担60%。 因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等其他重点动物疫病需要被强制扑杀的家禽,标准为:幼雏和肉禽10元/斤,100日龄(含)以下的蛋禽10元/斤,100日龄(不含)以上的蛋禽12元/斤,种禽16元/斤。养殖户承担20%,区、镇街道两级各承担40%。 在组织扑杀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人工费等其他费用由当地镇(街道)承担。 第八条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基层动物防疫相关工作的补助,具体包括组织开展的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情巡查、应急处置、扑疫,疫苗采购与储运,免疫注射、免疫标识佩戴、免疫档案制作以及网络传输强制免疫信息,免疫应激反应死亡补助,购置免疫标识等。所需资金根据预算管理办法给予安排资金。 自行免疫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免疫应激死亡自行承担;由动物防疫购买服务承包方免疫造成畜禽应激死亡的,由区级(含)以上财政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值给予70%的补助。因动物疫病监测引起畜禽应激死亡的,按上述标准补助(包括自免规模场)。 免疫标识购置经费由区级(含)以上财政全额承担。 第九条 动物疫病监测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风险评估、预测预警、信息报送等工作补助。 对因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需要被采集血样畜禽的所有者实施补助,补助标准为:牛等大牲畜50元/份,生猪、羊等中牲畜20元/份,犬等小牲畜10元/份,家禽10元/份。 对因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需要被采集的蛋、肉、畜副产品等动物产品的所有者实施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11月1日定海主城区主要市场的市场价。 补助经费由区级(含)以上财政全额承担。采样任务由指挥部另行发文下达,补助数量按实际采集到的有效样品数计算。 第十条 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病死(害)动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定海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及实施方案》(定农发〔2021〕31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镇(街道)和自免规模场根据强制免疫计划和免疫需求,直接到区农业农村局领取疫苗和免疫标识,并登记备案。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地(场)饲养量、产地检疫数量和应免数量等情况核发疫苗和免疫标识。 第十二条 强制扑杀补助由组织扑杀畜禽的镇(街道)填写《定海区畜禽处理登记表》和《定海区畜禽处理汇总表》,连同扑杀照片(可用电子版)及其他有关材料,于扑杀完成后一个月内报区农业农村局,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给予下拨。 第十三条 畜禽免疫应激死亡补助由动物防疫购买服务承包方或动物防疫检测单位填写《定海区畜禽免疫应激死亡登记表》,连同应激死亡畜禽的照片(可用电子版)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当地镇(街道)审核。各镇(街道)于每年11月5日前把通过审核的材料和《定海区畜禽免疫应激死亡汇总表》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给予下拨。 畜禽免疫应激死亡补助结算年度为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 第十四条 动物疫病监测补助由动物疫病监测单位填写《定海区动物疫病监测补助表》,于每年11月5日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给予下拨。 动物疫病监测补助结算年度为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法违规饲养或经营畜禽发生疫情被扑杀的(包括在禁养区内饲养的); (二)不按规定免疫或使用非法定疫苗经营单位提供的疫苗而发生疫情被扑杀的; (三)不按省市有关规定从外地调入的病畜禽、同群病畜禽被扑杀的; (四)隐瞒疫情或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 (五)不执行或不配合强制扑杀、消毒、隔离观察及检测的; (六)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的。 第十六条 无本办法第十六条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扣减补助,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按有关法规处理: (一)不按规定登记养殖(免疫)档案、奶牛系谱,或养殖(免疫)档案、奶牛系谱记录不完整的,酌情扣减扑杀补助。 (二)因既无养殖(免疫)档案,又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法确定月龄、日龄的,酌情扣减扑杀补助。 (三)被采样畜禽的抗体等指标检测结果未达到国家、省等上级政府、部门要求的,按相应比例扣减动物疫病监测采样补助。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超范围超标准分配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法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变化,适时修改完善本办法,并按照新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补助暂行办法》(定财农〔2007〕45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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