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008009001/2021-47835
文  号: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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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航运产业作为定海区的传统产业,在区委区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定海区航运业十几年来蓬勃发展,已从2005年的50家企业、运力87万载重吨,发展到目前的90家企业、运力261万载重吨(其中运力5万载重吨以上的航运企业9家,市级航运重点骨干企业11家),直接带动本地居民就业至少3000人,间接带动了辖区航运物流、修造船产业、船用产品、金融、保险行业等的发展,航运产业为定海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4年起,区政府就出台了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相关鼓励政策,2008年、2009年和2012年又相继修订过,2012年政策一直延续到2019年,这些政策为定海区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随着航运市场形势的发展,以及其他地区航运扶助政策的出台,为了保障辖区航运企业能有一个更好的发展政策环境,2020年定海区出台的《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20〕9号),对航运业扶持发展只提出指导性的补助内容,没有明确具体补助细则,需要重新予以明确,另外,《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20〕9号)财政补助基数仅包括区级留存部门,而2012年文件补助的基数是地方财政贡献额(包括市级和区级留存),新政策补助力度较以前明显降低,既不利于招商新航运企业,也不利于保留原有的航运企业,所以建议在原来2012年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突破《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关于航运服务业发展补助的限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关于补助基数要明确,是否包括市级和区级留存;二是补助起征线和奖励比例的明确,以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15万元(含)为起补线,分为四档,分别给予50%、60%、70%、80%奖励;三是对新增运力继续实施运力补助,鼓励新购和建造大型散货船舶和油化等特种船舶;四是对融资租赁船舶予以明确,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视为企业自有船舶运力;五是增支持发展江海直达运输内容,对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江海直达运输示范航运企业予以支持。

二、制定过程

2020年初开始,多次与区财政局开展讨论,希望继续实施航运业发展促进政策,保持定海区航运竞争的活力,期间多次修改初稿,重点在补助基数、补助起征线和奖励比例等问题进行讨论,最终于11月初经征求区财政局主要领导意见定下相关标准,涉及税务部门的内容也于10月份征求意见。期间,将航运业促进发展政策制定情况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汇报,根据意见再次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政策措施

(一)施航运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政策,对在我区注册的航运企业(包括航运承运企业、工程船作业企业),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超过15万元在100万元(含)以内的,超过部分给予50%奖励;超过100万元在250万元(含)以内的,超过部分给予60%奖励;超过250万元在350万元(含)以内的,超过部分给予70%奖励;超过350万元的,超过部分给予80%奖励。

(二)继续实施鼓励航运船舶更新、扩大运力的扶持政策。航运企业购建1万(含)以上载重吨散货船舶(船龄15年以内),0.3万(含)以上载重吨油运船舶(船龄10年以内),0.15万(含)以上载重吨I、II类化工品船舶(船龄10年以内),500TEU(含)以上的集装箱船舶(船龄10年以内),按企业当年新增载重吨给予每载重吨20元或3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发展江海直达运输。参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7〕43号)文件,新增支持发展江海直达运输内容。对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江海直达运输示范航运企业,在政策有效之日起在区内建造经认定的江海直达新型船舶,由区财政一次性按新建船舶造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具体为:2020-2022年的新建船舶,按新建船舶造价的5%给予补贴。以上单船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船员工资个人所得税、船只折旧、国际运输服务、自然灾害减免等予以明确。

(五)加大对重点骨干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列入市年度重点骨干航运企业,可提供最高2000万元的临时转贷资金。

第二条:营造航运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从行业服务发展角度,重新明确了主管部门,强调了航运协会的重要性,建立航运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为新航运企业注册、审批设置绿色通道。

第三条:附则

针对适用范围、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包括内容、实施期限、融资租赁政策等进行了解释,方便政策的操作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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