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5862954312/2021-47832
文  号: 定政发〔2021〕2号 主题分类: 综合类
文件登记号: LDHD00-2021-0001 有 效 性: 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意见
发布机构: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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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航运业为我区传统产业,为充分利用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战略建设机遇,努力营造更有竞争力的航运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区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措施

(一)实施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设立区扶持航运业发展专项资金,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航运业发展。

⒈实施航运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政策

对在我区注册的航运企业(包括航运承运企业、工程船作业企业),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超过15万元在100万元(含)以内的,超过部分给予50%奖励;超过100万元在250万元(含)以内的,超过部分给予60%奖励;超过250万元在350万元(含)以内的,超过部分给予70%奖励;超过350万元的,超过部分给予80%奖励。

2.实施鼓励航运船舶更新、扩大运力的扶持政策

鼓励航运业做大做强,对航运企业新造、新购或引进船舶并注册我区的,根据企业当年新增载重吨位给予补助。新增运力来自在舟山注册的船舶和已获得省、市运力补助的船舶,均不享受此政策。航运企业购建1万(含)—3万载重吨散货船舶(船龄15年以内),0.3万(含)—0.8万载重吨油运船舶(船龄10年以内),0.15万(含)—0.3万载重吨I、II类化工品船舶(船龄10年以内),500TEU(含)—1000TEU的集装箱船舶(船龄10年以内),按企业当年新增载重吨给予每载重吨20元的一次性奖励。航运企业购建3万载重吨及以上散货船舶(船龄15年以内),0.8万载重吨及以上油运船舶(船龄10年以内),0.3万载重吨及以上I、II类化工品船舶(船龄10年以内),1000TEU及以上集装箱船舶(船龄10年以内),按企业当年新增载重吨给予每载重吨30元的一次性奖励。航运企业委托我区造船企业建造以上同类型船舶的,按新造船舶的载重吨位另给予每载重吨20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发展江海直达运输

积极依托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倡导科技创新,加快先进适用的江海直达船型开发、着力打造定海标准化、专业化江海直达运输船队。对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江海直达运输示范航运企业,一次性按新建江海直达新型船舶造价的5%给予补贴,单船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航运企业的船员工资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扣除。

(2)航运企业的船只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航运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于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可以对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参考《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20〕9号)文件要求实施。

(二)实施重点航运企业帮扶政策

每年由港航部门评选区重点骨干航运企业,加大对列入区年度重点骨干航运企业的帮扶力度,对重点骨干航运企业可提供最高2000万元的临时转贷资金。

二、营造航运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定海分中心作为我区航运企业的主管部门,积极做好航运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协调工作。

(二)充分发挥区海运协会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鼓励协会在信息化平台建设、人才培训、政策咨询、船员中介、金融保险等领域为航运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三)建立航运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每年不定期召开由发改、财政、税务、市场、海事、港航、人力社保、金融、保险和航运企业代表等部门、企业及有关镇(街道)参加的航运业发展联席会议,集中协调解决航运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税务征管、融资、行业管理、公共服务、招商引资等各方面的问题,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各镇(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努力为航运企业注册、审批设置绿色通道,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注册在定海且税收归属定海区财政共享区域内的航运企业。

航运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建船舶,其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企业的所有权份额不低51%的,视同企业的自有运力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二)本意见所指的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三)奖励政策于一个公历年度兑现政策一次,迁出或注销当年不足一个公历年度的不予兑现。企业已获得上级奖励的,同类项目不重复奖励。

(四)本意见自2020年12月3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至本《意见》执行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航运业发展的意见》(定政发〔2012〕42号)同时废止。

如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本意见酌情作相应调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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